地方經濟
作者:趙祿
摘要:文章在明確天津二輕行業改革方向的基礎上,結合有關政策規定,提出需深入研究的問題及建議。
關鍵詞:二輕;改革;企業。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281-01
一、改革的方向
二輕多種經營集體企業的經營範圍廣,產業跨度較大,經營規模較小,生產集中度較低,因而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放開搞活。通過加大產權製度改革,將多種經營集體企業分別改造為多元投資主體的股份製企業、股份合作製企業或個體、私營企業,建立起一套與其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的產權結構、管理體製和經營機製,使其真正成為產權清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
二、基本思路
(一)基本思路。按照中央關於“抓大放小,有進有退”的方針,對少數具備相當規模、市場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符合產業定位的骨幹企業,國有資本將考慮適當參股;對一般中小型集體企業,國有資本原則上逐步退出,通過各種方式將其放開搞活;對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集體企業,將進行整體拍賣或兼並重組,能夠依法破產的申請破產。
(二)企業改製的模式。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具體確定。對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有一定數量淨資產的集體企業,進行有限責任公司改造,或股份合作製改造。
(三)法人治理結構。改製後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建立並形成責權統一、運轉協調、有效製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董事會對重大問題統一決策和選聘經營者的作用,建立集體決策並可追溯個人責任的董事會議事製度。董事會中可設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董事會與經理層要減少交叉任職,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由一個人兼任。
(四)股權結構。凡是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企業,要求在股權結構的設置上,不能搞平均持股,可適當拉開檔次,允許經營者持大股。經營者與普通職工的持股比例在企業設立時以2--5倍為宜。為增強經營者的責任感,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製,企業可以設立期權股作為經營者薪酬的一部分,但經營者最終的持股比例應控製在5到15倍為宜。在實行買配或入配等方式募集增量資金時,要堅持自願為主,不能搞絕對化的強迫入股;在募集總量上可根據集體資產的質量和數量不同,實行分期、分批擴股,實行配股時,一次性配額比例原則上不突破1:3。原主辦單位、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在改製企業投資入股應控製一定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股本的10-20%為宜。
(五)職工與改製企業的關係。企業改製時,對集體職工應首先使用應付工資、福利費或淨資產作為補償,解除與原企業的集體職工身份。對已解除身份的職工的使用,實行雙向選擇。自願到改製企業工作並按改製企業定員定編擇優錄用的職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自願放棄或未被錄用的職工,應按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標準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後,原企業將不再安置。
改製企業與原主辦單位的關係。通過改製設立的新企業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企業改製後,原主辦單位有產權關係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行股權化管理,並納入到二輕企業的整體發展規劃當中。允許原主辦單位通過專業化重組方式,收購或兼並改製後的集體企業。
對於完全融入社會的改製企業,其黨、團、工會的組織關係原則上應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因故不能同步移交的,可按照契約方式由原主辦單位繼續提供管理服務。
三、有關政策規定
資產的清查、評估和界定。對擬改製企業首先要對資產進行全麵清查核實,弄清真實資產狀況,並在此基礎上搞好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流失。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可以參照《關於推進我市國有中小企業產權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和《關於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資產評估時要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的結果要按照規定程序通報改製企業全體職工並上報多種經營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確認,以多種經營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的批複結果為準,製定股權設置方案。按照“債隨資產走和業務走”的原則,凡是與列入改製範圍的資產和業務有關的債務必須一同列入改製範圍。改製完成後,原企業的經營活動應當終止,改製後的新企業應按照清算結果與原企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債權債務轉移手續,落實債權債務責任。
(一)集體資產的處置。集體資產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