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大學生就業中的職能淺析
作者:莫伍珠
摘要:大學生是整個社會生活中最具活力和創造力的群體,是最寶貴的人力資源。大學生的順利就業,關係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社會穩定的實現。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迅猛發展,大學生的就業形勢日漸嚴峻,在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的過程中,政府具有不可推卻的職責。因此,明確和發揮政府在大學生就業中的職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大學生 就業 政府 職能對策
自1999年高校擴招以來,我國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從2003年高校擴招後的212萬人增加到2011年的660萬人,九年時間翻了3倍之多,而一直以來的就業率卻維持在70%-75%的範圍內,意味著每年失業的畢業生逐漸增多。2008年全球性的經濟危機,使得原本存在的失業問題更加嚴峻,並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伴隨著下崗工人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兩大就業壓力,大學生就業問題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遇到的第三大就業問題。在對待大學生就業這個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然而更多是社會問題的事務上,要更加重視政府的作用。
一、我國大學生就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學生就業中的問題分為兩大類:一是市場失靈問題;二是就業不公問題。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失靈的表現
當前我國實行的是以“市場為導向,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高校畢業身就業機製,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發展尚不成熟,市場化程度不高,由市場機製自身缺陷與外部條件缺陷導致的大學生就業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過於求問題突出、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三方麵。
(二)大學生就業不公的表現
在市場機製的自發作用下,由於個人天賦和能力存在差異性,即使給予社會成員相同的發展權利,但人們利用權利和機遇所得到的結果是完全不相同的。更何況大學生本人之間以及其家庭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差異,因此也就有可能形成各種各樣的歧視與就業機會不均,例如性別歧視、種族歧視、體貌歧視、地域歧視、社會關係歧視、健康歧視等。各種各樣的就業不公現象擾亂了就業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導致一些真正適合崗位的畢業生被拒之門外,大大降低了人力資源的配置效率。
在上述情況下,單純的市場機製不僅不利於公平就業環境的形成,而且會嚴重影響大學生的就業,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與社會割裂矛盾更加突出。因此,需要政府立足於國家和社會整體發展的需要,為大學畢業生構建一個公平合理的就業環境以促進大學生的充分就業。
二、我國大學生就業中政府職能缺失的表現
政府的基本職責在於彌補“市場失靈”和“社會失靈”,在大學生就業中表現為“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失靈”與“大學生就業中的不公”。市場與政府同為社會資源的配置方式,市場由於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存在市場失靈。同樣,政府也會存在“政府失靈”的時候,從而導致政府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職能出現缺失,主要表現在宏觀調控職能、立法職能、監管職能以及服務職能的缺失,具體如下:
(一)宏觀調控與政策引導的力度不夠
當前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製度是:“政府調控,市場配置,雙向選擇,擇優錄用”。而目前我國人才總量供過於求問題突出、人才分布不盡合理,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城鄉差異與地區差異問題嚴重。政府作為調控的主體,在緩解大學生就業市場供過於求問題以及引導人才資源流動上明顯力度不夠。
(二)對就業相關工作的監管不力
政府在促進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必須履行其監督責任,確保各就業主體行為的規範,以促進大學生的充分就業。主要表現在對高校就業工作、對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行為的規範行為、對畢業生在就業過程的非誠信行為、對政府自身行為的監督和監管的力度上,導致出現高校就業率虛報的現象、地方政府的就業率造假行為、“高學曆崇拜症”、年齡歧視、戶籍歧視、在簡曆製作和麵試中弄虛作假、偽造各種獲獎證書以及各類資格證書、政策執行不到位等現象。
這些都反映了政府在就業相關工作中忽視了其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就業立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脫節
立法有利於明確政府的職能,有助於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通過法律的製定來規範政府、高校、用人單位以及畢業生本人在就業過程中的行為,是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與穩定就業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針對就業已經頒布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對於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法律體係還不完善,特別是對於我國目前高速發展的經濟而言,現有大學生就業法律體係已露出明顯的滯後現象。例如:現行法律對就業歧視的界定範圍比較窄,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中雖然也有一些反就業歧視的規定,但總體上比較籠統,難以涵蓋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上大量存在的歧視現象;此外,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以前未出現的現象。如大學生“零工資就業”,這種情況下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政府應加強和完善與當前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大學生就業立法,以促進大學生的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