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法律規製研究
作者:王超
摘要:活躍在農村借貸市場的民間借貸,長期以來,不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場。農村民間借貸是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形式,作為非正規金融手段,彌補了正規金融的缺失。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民間借貸的規模越來越大,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民間借貸也有自身的問題。在介紹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其在法律規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農村民間借貸 正規金融 法律規製
一、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特點
一是地下性和非組織性,我國農村目前的民間借貸在運行方式上處於一種無組織的分散狀態,借貸在個人之間直接進行,沒有固定場所和程序,沒有統一的規範化管理製度;二是道德約束的基礎性,由於在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鄉鄰、親朋和熟人之間,很多都隻是口頭約定,並沒有采取書麵形式來加以約定,受到法律保護程度很弱。從信用融資角度出發,約束因素也隻有道德這一條了;三是運行範圍的“局限性”,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借貸主要依靠道德約束,所以融資範圍也僅限於雙方在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進行借貸,從而沒有形成一個全國性的市場,僅局限於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四是借貸規模上的小額性和期限上的短期性,在我國農村地區,民間借款主要是個人和民營企業,所需資金量都比較小,貸款人貸出的資金也主要是自有資金,從而決定了規模上資金供給的小額有限性;由於農戶固有的意識,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借款,而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借款後也會早日償還。
二、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所帶來的負麵影響和現存的問題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發展所帶來的負麵影響
由於農村民間借貸長期脫離政府的金融監管,其自身缺陷也是不能忽視的。一是民間借貸資金的雙方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形成高風險的投資交易,客觀上形成非法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二是農村民間金融自由發展可能會與政府設定的對貨幣金融目標相悖,造成了相關的負麵效應;三是在民間借貸缺少相應的監督管理控製機製,其運作程序與正規金融管理程序要求格格不入,由於人本身的盲目性和趨利性,使得大量資金遊離於銀行體係之外,幹擾了中央銀行對信用總量的監管和測量,客觀上對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也產生不利影響。
(二)我國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首先,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混亂,保障金融機構安定有序的有效機製是市場準入和退出機製。其次,農村民間借貸主體資格有待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主體混雜,民間借貸參與主體包括普通農村,鄉鎮中小企業,合作經營組織,甚至還有公務員。再次,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現行利率形成欠規範。在缺乏監管製度層麵上,民間借貸本身有很多缺陷,立法上麵又有很多不足,這使得利率這個主要問題很快凸顯出來。這一問題表現為:國家對於農村民間借貸利率實現嚴格控製,即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即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水平又直高不下,借貸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第四,金融風險防範措施缺失。近些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組織活躍在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但由於缺乏管理,風險性很大。最後,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不明確與監管體係尚未建立。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製,即中央掌握著全國的金融監管權,地方沒有獨立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在針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管製度和體係還尚未建立,農村民間借貸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出現了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