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亂象”法律治理之我見
作者:王元鳳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於2012年8月27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針對當前我國旅遊市場亂象和投訴處理難題,提出相應的管理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我國整頓旅遊市場秩序有望實現有法可依,旅遊市場亂象有望得到改善。
關鍵詞:旅遊亂象 法律治理 旅遊法
一、迅猛發展的我國旅遊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遊業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實現了曆史性、跨越式發展。截至2011年底,我國各類旅遊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遊直接從業人數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遊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遊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遊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居全球第三位。我國旅遊業迅猛發展的同時,“旅遊亂象”迭出,極大損害了旅遊消費者的旅遊權利,為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製定一部專門的旅遊法迫在眉睫。
二、旅遊法(草案)中“旅遊亂象”法律治理及缺陷
(一)強迫購物惹眾議
目前,旅遊中強迫購物現象嚴重。旅遊法(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確實可以規範市場,減少投訴,利於消費者維權,但會遇到執行方麵的困難。例如,旅遊者去泰國普吉島會有一些玩水的項目,如果在簽訂旅遊合同時讓遊客自己選擇,遊客沒有選擇,結果到了當地又主動提出增加此項目,但合同裏沒有約定,該如何執行就變得困難。不到指定場所購物,有些前往購物中心的線路其實不算購物點,如普吉島的Shopping mall是當地一大特色,如果將來在行程上作為推薦線路安排,可能會被當成購物點投訴。如果完全摒除了購物點,遊客想要買當地的特色產品,旅行社具體如何操作,需要一個麵對現實、更具智慧、更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二)“零負團費”貓膩頻出
“零負團費”、網上團購低價遊“陷阱”是近年來旅遊市場上的一大頑疾,團費低於成本價,旅行社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通過後期讓遊客購物來彌補利潤。旅遊法(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攬、組織、接待旅遊者。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遊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遊行程安排、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遊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但對於所有跟團旅遊的消費者來說,“零負團費”、“強迫購物”都是常見的現象。香港、泰國、日本等地區的出境遊,是“零負團費”的重災區。然而,如果把“零負團費”現象全部掃出旅遊市場,旅遊團費必將增加,旅行社不能打“價格戰”,價格太高招攬不到客人,違規則被處罰,一些中小旅行社將麵臨破產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