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鬆花江水環境汙染看國際法中的賠償問題
作者:劉婕,徐永全,陰鳴馨
摘要:回顧了中俄跨界水汙染事件,並對該事件國際法適用情況進行了分析,最後闡述了國際解決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水環境 汙染 國際法 賠償
環境是沒有國界的,對環境的汙染並不會在人為劃分的疆域前止步。越界環境汙染是指在一個國家內產生,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有著不利影響的汙染,從其產生之日起,國際 一直在探討這類環境問題的解決方案。隨著人類對各種形式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強度不斷提高,跨界汙染損害事件的發生也越來越頻繁。如何妥善解決跨界汙染損害問題,成為現代國際 的熱點和難點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汙染事件回顧
我國幅員遼闊,周邊與十幾個國家相接壤。在發展 的同時,保護好邊境地區的生態環境,維護同周邊國家在環境事務上的友好合作關係,是我國政府一貫堅持的原則。2005年11月13日,我國鄰近中俄邊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導致鬆花江水域汙染,隨後鬆花江汙染帶彙入作為中俄界河的黑龍江,對俄羅斯的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帶來一定影響。假如中俄雙方同意這種影響構成當前國際法上公認的跨界汙染損害的話,如何妥善地解決俄方可能提出的鬆花江跨界汙染損害賠償問題,將對今後其他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重要的參考。
二、基於中俄跨界水汙染事件的國際法適用分析
根據國際法,跨界汙染損害賠償問題應當以和平方式解決。《聯合國憲章》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這條原則是中俄雙方都必須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決鬆花江汙染跨界損害賠償問題,可遵循的途徑包括法律解決和外交解決兩種途徑。法律解決又有國際公法上的法律解決和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解決兩種。
國際公法上的法律解決一般是在外交解決不能奏效的情況下才采取的解決辦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國際仲裁。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徑是中、俄協議在國際法院進行有關國家責任和相應的國家賠償的訴訟。如果采用國際仲裁,則可由中俄雙方協議選擇一個第三方國家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由中俄雙方共同委托一個國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國際公法上的法律解決可能導致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以國際公法上的國家責任為基礎。
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解決主要是提起國際民事訴訟,即由受害者通過在中國或者俄國的法院提起國際民事訴訟,謀求民事救濟的一種私法途徑。國際民事訴訟可能導致國際民事賠償。這種賠償以國際私法上的國際民事責任為基礎。
外交解決是一種回避法律責任問題的爭端解決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談判與協商、調停、調解等。談判和協商是當事國雙方之間通過談判和協商,互諒、互讓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最為靈活、迅速和節約成本的辦法。調停和調解涉及第三方調停人或調解人的參與。
本文對基於法律解決的國家賠償、國際民事賠償和基於外交解決的談判與協商三種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分析,認為談判與協商解決是中俄雙方應當采取的妥善的解決辦法。
三、國際解決途徑
(一)國家賠償
公法關於國家責任的一般原則,國家不遵守國際義務即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引起該國的國家責任,其通常的後果是使受害國能夠運用它按照國際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違法的國家履行有關義務並由於該國不履行義務所致損害而從該國取得賠償。與跨界汙染損害有關的國家賠償必須符合這一原則。
具體到跨界河流汙染上,不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已成為 國際公法上的一項基本的國際義務。根據國際公法的原理,一國違反了這個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國家責任,並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