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知識產權濫用及反壟斷法規製
作者:米娜
摘要: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容易被複製和利用。因此,對知識產品的創造者賦予合法的壟斷權來激勵他們對智力成果的創新和開發,並在客觀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一旦知識產權被濫用,勢必會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和對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損害,而反壟斷法基於其社會本位性、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公正等特點,對規製知識產權濫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 權利濫用 反壟斷法
一、知識產權濫用概述
(一)知識產權濫用的定義
當權力人以不公平、不適當的方式行使其權利時,即構成“權力濫用”,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識產權濫用的構成要求具備四個條件:行為主體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濫用行為的故意,客觀上采取不實施或者不正當地限製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為,並且侵犯了他人或社會公眾利益。
(二)知識產權濫用的主要表現形式
1、拒絕許可行為
拒絕許可是指知識產權人利用自己對知識產權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其他人的競爭,以鞏固和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的行為。
2、搭售行為
一些掌握核心知識產權的國外跨國公司,憑借自己在知識產權方麵所占有的優勢地位,或者將兩種或兩種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產品捆綁成一種產品進行銷售,以致消費者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產品就不得不同時購買其他產品;或者是在銷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產品或服務時就捆綁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條件。
3、價格歧視
價格歧視是指權利人在提供或接受產品或服務時,對不同的客戶實行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差別待遇。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產品或服務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產品或服務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
4、不公平的價格行為
其中包括兩種類型:過高定價和掠奪性定價。企業為了排除競爭對手或獲得高額利潤而進行的不正當的定價行為即不公平的價格行為。
5、其他形式
例如低價競爭、交叉許可、獨占性回授等形式同樣不利於市場競爭秩序。
二、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規製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法自身規範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製和民法基本原則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製,都是在民商法範圍內進行的,這種規製受到民商法自身性質和手段的局限,不足以解決知識產權濫用的更深層次的問題。而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性和維護競爭的特點決定了反壟斷法是從競爭角度規製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促進自由有效的競爭,防止和排除市場經濟高度發展而形成的壟斷所導致的危害而製定的法律。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進行規製其優點在於反壟斷法具有以下特點:
1、維護有效競爭,這是反壟斷法規製知識產權濫用的基本前提。反壟斷法通過維護有效競爭來使得社會個體的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不致破壞了社會整體利益—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