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跨國公司在華雙重標準的原因(1 / 2)

淺析跨國公司在華雙重標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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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睿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跨國公司逐步在中國建立子公司並且進入中國市場。然而縱觀跨國公司在華表現可看出多數公司在華采取的是雙重標準,這對於中國消費者而言是極其不公正的對待。因此,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對我們督促跨國公司規範在華標準顯得很有必要。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和相關管理學理論,旨在剖析雙重標準產生的根源。

關鍵詞:雙重標準;經濟學原理;管理學理論

自從2005年外國對華直接投資超過720億美元,中國就成為發展中國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跨國公司在華贏得了巨額利潤。然而近年來國人逐漸注意到一些跨國公司在中國推行的是與國外不同的雙重標準。根據相關媒體披露,諸如強生的醫療護理產品的巨頭仍在華銷售早已在海外停產的含有致癌物質的嬰兒洗護產品。這對於中國消費者而言是極其不公正的對待。因此,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對我們督促跨國公司規範在華標準顯得很有必要。根據相關經濟學原理和管理學理論,作者嚐試剖析其產生原因。

本文的組織結構如下:第一部分將概述外國企業在華雙重標準的曆史發展,之後討論產生該標準的原因。最後一部分將是本文的結論。

一、政府政策存在缺陷

自從中國加入WTO,其開放的市場以及諸多優惠條件極其有利地吸引了許多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或者建立子公司,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超國民待遇條款。另外,一些當地政府為了其政績的成功例如GDP的快速增長而出台了另外的優惠政策來吸引跨國企業。這樣一來,跨國企業擁有了一係列特權,例如跨國企業基於其良好的口碑免於日常的質量監督,或者當地政府無償提供土地。因此,政府過度幹預市場經濟活動,不僅違背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而且給予了政府利用職權尋租和向企業收受賄賂的機會。同時,企業為了獲得市場份額以及防止競爭對手對己方利益造成損害,也會向政府行賄或變相行賄。根據近年來的相關報道,在華跨國公司商業賄賂案件大都與政府官員有關聯。基於此,作者認為一係列寬鬆的政府政策使得一些跨國企業擁有特權從事實施雙重標準。

二、知識轉移效率不高

當然,知識轉移在跨國公司對華雙重標準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於企業而言,知識是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Grant,1996)。知識給予企業組織的運行力以及創新力(Inkpen,1998)。然而,通常來講,大型外資企業在經濟轉型國家建立的子公司的知識基礎都相當薄弱(Lyles&Salk,1996)。因此,如果缺乏了外資企業母公司的成功的知識轉移,對於子公司而言重新建立知識基礎,改進公司實力,加快管理地方化以及占領市場份額從而贏取利潤等一係列舉措都是相當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