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Pien Wanga,Tony W.Tong 以及 Chun Peng Koh(2004),母公司向子公司的知識轉移受到兩大因素的影響:母公司知識轉移的能力和意願以及子公司接受知識的能力和意願,而每一大因素又受不同要素的影響。根據Pien的理論,跨國公司母公司的知識基礎越豐厚,其傳遞給子公司的知識範圍越廣;派外人員越具有競爭力,母公司對於子公司的知識傳遞越濃厚。除此之外,母公司知識轉移的意願還受三大要素影響,一為子公司的重要性,二為子公司的所有權類型,三為中國特有的合資公司類型。同時,子公司接受知識的能力受其員工的質量和其對員工受訓的重視度影響,而子公司接受知識的意願則受員工學習的意願度和獎懲製度影響。
由此看來,母公司向在華子公司轉移知識的有效率對於外資企業在華是否執行雙重標準具有重要意義。
三、機會成本低廉
根據經濟學原理,機會成本為把一定的經濟資源用於生產某種產品時放棄的另一些產品生產上最大的收益。基於一些原因,我國政府在對違規行為的懲罰上顯得尤為手軟,而有效的政策實施會使潛在的違規機會成本極高,即違規成本遠遠大於違規收益。對在華外企而言,相較於其在中國賺取的巨額利潤以及母公司在海外未執行相關國家標準所付出的的代價,其違規的機會成本極低,例如“家樂福”銷售不合格商品僅被處罰五十萬元,而這不過是這個超市巨頭的蠅頭小利。大量的外企發現在華違規成本如此低廉,逐漸變得肆無忌憚並且無視相關規定。因此,低廉的違規機會成本推動了外國企業在華實施雙重標準。
結論
本文僅討論了其產生的些微原因,從前文可以看出,不完善的政策製度,缺乏效率的知識傳遞,以及低廉的違規機會成本均給予了在華外企實施雙重標準的機會。因此,隻有不斷完善我國市場政策法律環境,監督並督促在華外企內在發展,以及相關執行、監管等方麵獨立公正的強製性機製的建立形成才能從根源上遏止雙重標準的產生。(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國際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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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吳越人:《外資企業的雙重標準》,《上海經濟》2012年第12期
[3] Pien Wanga.& Tony W.Tongb.&Chun Peng Kohc.2004.An integrated model of knowledge transfer from MNC parent to China subsidiary.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39(2004):16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