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勘察設計企業的影響的探析
會計審計
作者:唐武
摘 要: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確定納稅人應稅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本文就營改增對勘察設計企業的影響進行營改增前後各方麵的對比,論述營改增對勘察設計企業各個稅負、經濟指標的影響
關鍵詞:勘察設計;營改增;稅負;政策
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實施辦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第二章第八條中對“應稅服務”做了具體解釋:“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資產租賃服務、鑒證谘詢服務。”其中,“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谘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一、“營改增”對勘察設計企業的影響
(一)稅改後,小規模納稅人設計企業稅負減少明顯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影響:500萬元以下的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和設計事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當期應稅服務銷售額(不含稅)和3%的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原來的營業稅稅率為5%,稅率下降40%,稅收基數減小(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增值稅比營業稅少交相應城建教育等附加費也減少,按照設計收入200萬元成本費用150萬元的事務所為例:應納營業稅為200*5%=10萬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費(按營業稅10%)10*0.10=1萬元,所得稅為(200-150-10-1)*25%=9.75萬元,總稅負為(10+1+9.75)/200=10.38%.改征增值稅後,應交增值稅為(200/1+3%)*3%=5.83萬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費(按營業稅10%)5.83*0.1=0.58萬元,所得稅為[(200/1+3%)-150-0.58)]*25%=10.89萬元,總稅負為(5.83+0.58+1.89)/200=8.65%,下降了(10.38-8.65)/10.38=20.12%,充分享受到了稅改的好處。
(二)一般納稅人設計企業稅負不減反增
但從勘察設計行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勘察設計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負不減反增。增值稅稅製設計的特點,是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值(人工成本和利潤)部分繳納稅金,增加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稅收負擔。由於勘察設計行業是增加值較高的企業,所以就勘察設計行業增值稅的繳納情況來看,但是對比原有營業稅的繳納,稅負反而稍有上升。
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1.稅率提升造成稅負增加。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即當期銷售額*稅率6%)-當期進項稅額。在試點地區的名義稅率由5%上升至6%的情況下,實際銷項稅率由5%上升至5.66%,導致稅負上升。
2.進項稅抵扣不足。可以抵扣的分包成本在繳納營業稅時可以執行差額納稅政策,因而對稅負的降低幾乎未發揮作用。成本項目中的人工成本不可以抵扣進項稅,所占比重較高,達到55%左右,造成進項稅抵扣不足。這也是造成稅負上升的一個主要原因。
3.上升的稅負無法轉移。據統計,業主中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在15%,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在85%,可見目前的業主單位主要經營非增值稅業務,導致無法將增加的稅收負擔轉移到下遊企業。
此外,由於勘察設計行業在一年中收費的不均衡性,尤其集中在歲末年初末。所以,從全年來看,稅改工作對勘察設計行業的影響還有待進一步考察。
(三)“營改增”對收入確認方式和時點產生一定影響
營業稅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提供應稅勞務、服務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實際了解,“營改增”對收入確認方式和時點總體影響不大,但也有三點影響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