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激情犯罪的特征及預防措施
政法論壇
作者:謝卓
摘 要:激情犯罪是刑事案件中一種較為特殊的案件,通常由於短暫的且突發的情緒體驗而爆發,其具有暴力性、突發性和不計後果性等特征。外部情境是引起諸多消極情緒體驗從而造成激情犯罪的客觀因素,而行為人的心態喪失平衡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為激情犯罪的主觀因素。由於激情犯罪危害嚴重,破壞巨大,而激情犯罪人又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因此,探析激情犯罪的特征從而根據其提出針對性的疏導對策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能夠在最大程度上控製與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
關鍵詞:激情犯罪;犯罪特征;犯罪預防;和諧社會
不久前,一起“哈醫大”捅醫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然唾沫星子未幹,近來又一起“深圳農民工砍傷醫護人員案”爆發。這兩案件的共同之處均屬於激情犯罪。據司法部最新數據顯示,情緒衝動型的激情犯罪已經占到了傷害和殺人案總比例的70%左右,其中以農民工和未成年人為主,且目前我國此類犯罪比重仍呈上升趨勢。對此,我想探討激情犯罪的特征與現實思考,形成自己的一些認知和建言,以期能製定出有效的預防措施。
“所謂激情犯罪,是指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的爆發性、衝動性犯罪。”[1]在激情情緒體驗之下,激情犯罪人鎖定犯罪對象、采取犯罪手段和評判犯罪過程的心理變化將變得曇花一現,如若出現侵害對象,激情犯罪人便馬上進行犯罪,所以,激情犯罪基本上都沒有犯罪的預定規劃、沒有事先醞釀的犯罪動因、沒有預先認定的犯罪目標和犯罪手段。激情犯罪為故意犯罪的一種類型,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的心理呈現為一種間接故意的狀態,是在消極的情緒體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其行為的非合法性決定我們研究其特征的必要性。
一、激情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主體層麵的特征
激情犯罪人在刑法的故意犯罪中是非常特殊的一種類型,激情犯罪人在激情爆發之時表現出失去理智的一麵,但他們的生理特征與正常人無異,在犯罪並未爆發時很難根據激情犯罪的特征將激情犯罪人和正常人區分開來。故而偉大的犯罪學家切薩雷·龍勃羅梭認為,“激情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與生來犯罪人完全相反”,並且他認為“唯一和正常人不同的是他們行為的反社會效果”。[2]然而激情犯罪人的表麵狀況與常人無異,但在其性格特征上與常人有著較大的差異:比如,性格暴虐,偏執頑劣;孤僻冷漠,人緣欠佳;氣量狹小,以己度人;頭腦簡單,缺少理智;放蕩不羈,缺乏自控等等。除了這些性格上的嚴重缺陷,激情犯罪人往往伴隨著艱苦的人生閱曆,經曆過著大量的挫折,還有可能是與其自身的人生奮鬥目標遙不可及,時常壓抑自我內心世界。比如個人隱私被暴露,犯了錯誤後不知道以何種心態麵對世人又或者是蒙受冤屈而無處訴說等等原因導致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都背負著沉重的心理包袱等。
(二)犯罪行為層麵的特征
“激情狀態下最易出現的爆發性、衝動性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主要有:傷害、殺人、毀物、爆炸等。”[3]由此可以得出激情犯罪在行為方麵的許多特征:
1.暴力性
之所以說激情犯罪是一種具有暴力性質的犯罪行為,是因為激情犯罪人常常會選用暴力手法解決犯罪問題。激情犯罪的過程是激情情緒發泄的過程,由於激情經常是內心情緒一次性的爆發,故而往往猶如火山噴薄之勢,似乎唯有用暴力血腥的方式才得以表達行為人此刻強烈的情緒。由於這類犯罪人具有“強烈的暴力行為傾向,他們的犯罪行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發生的暴力行為,因此,龍勃羅梭甚至認為應當更確切地將他們稱為‘暴力犯罪人’。”[4]
2.突發性
“突發性一般指犯罪人的行為在實施犯罪時,往往事先沒有明顯的犯罪動機或明確的作案目標,很少有預謀和準備階段,常常是在某種偶然事件的誘導和激發下,遇事起意,頓生犯罪動機。”[5]由於激情犯罪人是受到外界突然之間發生的事情的強烈刺激,很多時候是一句話的瞬間,驟然產生了某個犯罪意圖,進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緊接著就產生犯罪動機,故而激情犯罪常具有突發性的特征。在通常情況下,“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心理結構的形成,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動態過程,犯罪動機產生以後,選擇達到目的的手段,考慮成功的可能性,擬定作案計劃、行動步驟,最後實施犯罪行動。”[6]但是由於此類犯罪常常因為爆發式的情緒體驗而引起,突顯出其瞬間肆虐的特點,故而激情犯罪往往無預謀策劃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