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對策研究
政法論壇
作者:屈海珍
摘 要:大學生是社會上的一個特殊的群體,其基本上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他們基本上沒有自己的財產。近年來,大學生侵犯他人權利的事件屢屢發生,在法院的判決中,對於其應當承擔的財產性責任,如何得到落實,如何使法院的判決得到實現,本文認為,父母應該承擔一定的監護撫養幫助義務。
關鍵詞:大學生;侵權;損害賠償
2010年的藥家鑫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對於這些賠償,應該由誰支付呢?藥家鑫還是其父母?藥家鑫已經年滿18周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理論上這些經濟賠償應當由藥家鑫自己負擔,但是,藥家鑫的身份比較特殊,其是一名在校的大學生,其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而近年來,我國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逐漸增多,對於其侵權損害賠償如何執行,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關係與大學生的生存現狀
我國的現行法律認為財產是個人的,《物權法》注重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婚姻法》也隻是規定了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在個人主義的基礎上,身份和財產是分離的,而年齡是決定權利的重要因素。依照我國傳統的習慣,未成年人和未婚的成年人都是家庭的成員,但是,對於未成年人,家庭對其有撫養的義務,或者說是父母對其行使親權或者進行監護。而對於未婚的成年人,尤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雖然是家庭中的一員,但是,父母對其沒有任何義務,家庭中的財產關係時基於對財產的貢獻而定的,未婚的成年人若是對家庭中的財產沒有任何貢獻,則其不享有家庭中的任何財產。除非是基於遺囑繼承,他們才對家庭財產中應該繼承的那一部分財產擁有所有權。
而大學生正是這樣一個群體,他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依然是依附於原來的家庭生活,其生活費和學費來源主要有以下途徑:國家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做兼職、父母供給。他們中很少有人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對家庭中的財產也沒有任何貢獻,因此,對於家庭中的財產,他們沒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大學生犯罪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如何填補?
近年來,大學生犯罪的案件逐漸的增多,馬加爵案件和藥家鑫案件等,都在社會上的極大的反響,大學生犯罪還有一些盜竊、強奸等案件。以藥家鑫案件為視角,法院最終判決藥家鑫需要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而對於藥家鑫而言,他隻是一個大三的學生,此時,他已經年滿18周歲,對於法院判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怎樣得到切實的執行呢?是由藥家鑫賠償?還是由其父母賠償呢?
基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藥家鑫此時雖然是家庭中的一員,但是,其已經成年,父母對其不再進行監護,學校也不對其負有責任。因此,對於這個經濟損失的賠償應該由藥家鑫自己負責,但是,藥家鑫隻是一個沒有任何財產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沒有能力賠償經濟損失。對於此經濟損失的如何填補呢?
藥家鑫,隻是無數大學生的一個縮影,他們對自己的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賠償?筆者認為,對於大學生的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其父母是沒有義務的,大學生所在的學校也是沒有義務的。但是,受害人的損失是需要得到補償的,此時,大學生的父母應當履行適當的監護撫養幫助義務,因為,大學生雖然已經是成年人,但是,他們還沒有進入社會,雖然在心智上可能比未成年人成熟,但是,在某些方麵,他們仍然是落後於進入社會的同齡成年人的,因此,若是其父母有能力,則應當讓其父母履行適當的監護撫養幫助義務。而對於大學,我們應該呼籲大學應該加強對大學生的法製教育和法製教育的宣傳,雖然,大學生在學校裏會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但是,這遠遠是不夠的,學校應該更加深入的宣傳法製思想,定期舉辦法學講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