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校大學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對策研究(2 / 2)

三、損害賠償的執行與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平衡

大學生侵害他人的權利,在進行損害賠償的執行時,應當注意與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大學生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在學校期間的生活費和學費等主要來源於國家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兼職和父母供給等,而國家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和兼職等都是有限的,數額也不是很大,僅能夠滿足大學生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而能夠有國家貸款、獲得獎學金和助學金的人數也是有限的,並不是每一個大學生都能獲得,兼職更是很偶然的獲得,因此,大學生在大學期間的費用大部分是來源於家庭的,其父母在供給孩子讀大學時,已經給其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若是再讓其為其成年子女的過錯無限度的買單,無異於雪上加霜,加重家庭的負擔,甚至有的父母處於對其子女的疼愛,為了替其子女賠償經濟損失走上新的犯罪道路,則是得不償失的。因此,對於大學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父母若是為其買單,進行監護撫養幫助義務,應該是有限度的,應該是在首先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其次,保證其父母的基本生活。

另外,社會上應該建立建立相應的基金,幫助大學生償還其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大學生畢業後,按期償還社會基金為其錯誤所買的單。這樣可以平衡損害賠償的執行與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四、大學生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建議

基於以上的分析,經過對大部分大學生進行調查,大部分大學生是來自於並不是很富裕的家庭,有的甚至來自於非常貧困的家庭。因此,對於大學生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由其父母代為償付。盡管大學生在家庭中是沒有獨立的財產的,但是,其仍然與父母居住在一起,父母應當提供適當的幫助,履行適當的監護撫養幫助義務。第二,社會給予一定的幫助。國家應當設立相應的基金,當大學生不能為其過錯買單時,則由該基金代替償付。社會上的基金代為大學生償付後,當大學生有經濟來源時,其應當及時償還社會基金之前為其償付的損害賠償。若是大學生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償還,則社會基金管理單位將其不償還行為記入不誠信記錄,讓其在貸款等方麵受到一定的限製。(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華中雄.淺議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財產關係問題.[A].首都律師論壇.[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第四卷第503-5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