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研究
政法論壇
作者:常凱
摘 要:在當今中國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對土地在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日益顯現,從而引起群起性糾紛事件的發生,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分歧。因此,本文在借鑒各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的經驗基礎上,對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產生的背景記在我國的發展現狀進行比較詳細的描述,並且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的利弊進行深刻的剖析,旨在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的對策性建議。
關鍵詞:公共利益;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製度
前言
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和世界上農民人口最多的國家,土地對於農民和國家都利害攸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收,在這種背景下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已經成為了各方關注的焦點,並且與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社會醫療保障問題並成為當前中國社會關係民生的三大問題。因為我國農民基數之龐大,城市化進程之迅速,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無疑已經成為這三個問題之中最緊迫,最待解決的問題。目前一些地方受多種利益驅動盲目的加速城市化進程,大量圈占農村土地,土地征收過多過濫,加之社會保障的機製不健全,導致失地農民的生存問題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然而弱勢的農民和落後的農村卻一直是我國行政法規定較為薄弱的環節。土地征收補償製度是協調,解決農村土地征收之中權益衝突的一項重要的法律製度。實踐表明,解決好土地征收補償的問題,無論是對國家利益的實現,還是對集體土地權益的保護,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當前土地征收的發展和特征
(一)土地征收製度在我國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至今伴隨著民主和法製的進步,關於土地征收的法律製度日臻完善。1975憲法、1978憲法、1982憲法以及其他法律都對土地征收作了說明。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在加大。為了適應新形勢,國務院於1986年6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並與1991年1月4日又通過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一次對我國的土地征收製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1998年12月14日通過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對土地征收問題作了較大變動。2004年3月,我國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將對土地征收、征用必須給予補償的理念寫入憲法,成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發展的新的裏程碑。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製度基本上構建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主體,以其他法律為補充的基本法律結構。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及其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製取得其他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並給予其一定補償的一種公法上的行為。美國法學上稱之為“最高土地權”之行使,英國稱之為“強製收買”或者“強製取得”,法國、德國及我國台灣法稱之為“土地征收”,日本法則稱為“土地征用”或者“土地收買”①。由於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分為兩個方麵,即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所以土地征收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還表現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未到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我國土地征收的特征有如下:第一,土地征收的行為主體是國家,一方麵土地征收權的行使是基於“最高統治權”,而“最高統治權”隻能由國家行使;另一方麵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國土地征收的唯一理由,而國家又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基於以上兩方麵的原因,我國土地征收的主體是特定的,即是國家。第二,行為原因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我國的一項基本精神就是個人利益服從於公共利益,所以基於公共利益是國家依法對土地征收的唯一原因。第三,土地征收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國特殊的土地所有權的結構形式決定了我國土地征收的對象隻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另外,惠及幾千萬人口的城市化進程和第二產業的快速發展儼然已經成為一種事實上的公共利益,這就為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提供了一種可能。第四,土地征收行為具有強製性、有償性,土地征收是國家依據法律所作出的法律行為,是單方麵的意思表示,其不需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而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國家的決定必須服從並且給予必要的配合,不得拒絕,否則承擔法律責任,表現了土地征收的強製性。土地征收必需按照法律規定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表現了土地征收的有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