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研究(2 / 3)

二、我國當前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規定層麵上的缺失

1.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缺失

我國2004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該規定明確了在征收土地後要給予補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原則,即沒有確定是完全補償原則,亦或是公平補償。因此在實踐中通常由具體行政部門參照損失的程度酌情給予補償,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再加上行政機關即作為侵害者又作為補償者,更加劇了征收土地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侵害的可能性。

2.土地征收補償範圍過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補償範圍明顯偏窄,僅補償了與土地有聯係的一部分損失,而不包括土地本身的價值,更不涉及諸如土地的殘餘損失補償、鄰接地損失、拆遷補償以及生活方式改變帶來的精神補償等。

3.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又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由此觀之,當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僅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並未考慮到土地在當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所負載的社會保障功能。

(二)土地征收過程中程序方麵的不足

1.參與程序的缺失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由此觀之,缺乏保障被征地方參與的程序,集體和農民參與的程度有限②,即征收後再聽取被征收人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其結果對於征收補償方案的影響似乎僅流為形式。

根據當前我國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聽證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人對於補償及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但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因未聽證所要承擔的責任,即缺乏必要的製度措施與其相匹配,因此所規定的聽證製度也流於形式。往往與土地聯係最密切的被征收土地使用人因對土地征收情況缺乏必要的了解而成為最直接的受害人。

2.申訴程序的缺失

當前我國缺乏關於土地申訴方麵的相關規定,以至於農民在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轉移後才被通知,此時農民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既沒有參與權,亦沒有知情權,而當前的事前事後的申訴程序也基本處於空白狀態,對於農民的土地權益缺乏必要的程序性保障,這對與和農民切身利益的維護實為不利。

(三)司法救濟程序的缺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由此而看,被征收人對於土地征收補償不服的,缺少司法救濟程序的保護。由此而引起的爭議,沒有公正合理的糾紛解決機製化解糾紛從而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三、土地征收補償製度完善的建議

(一)法律規定層麵上的完善

1.明確土地征收補償所適用的原則

要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製度中存在的眾多問題,首先要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和標準。從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憲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沒有涉及,雖然2004年修憲後把“補償”明文寫入憲法,然而對補償的原則采用的是回避態度。目前我國在土地征收補償適用中,傾向於相當補償原則,暨是不完全補償。可卻沒用明確的用法律的形式給予規定。在此,筆者認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應堅持以市場價格為主,同時向農民傾斜的補償原則,我國憲法規定公平補償原則為土地征收的補償原則為主同時在兼顧公益恪守原則、先補後征原則、失敗回轉原則。首先,以公平原則為主是因為公平補償符合征收的目的,征收本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強製對公民的合法的財產強行征收,沒有補償就不得征收,無救濟就無權力,隻有這樣給以公民適合的補償,才適應憲法所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其次兼顧公益恪守原則、先補後征原則和失敗回轉原則。公益恪守原則是指對農民土地進行征收時,必須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其必要條件,當且僅當該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時才得以啟動征收程序,如果是為了個人私利,則不等進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