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間融資的法律淺析(1 / 2)

民間融資的法律淺析

政法論壇

作者:尹軍翰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已經不同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時期的情形,不論從規模還是效益上實現了飛躍式的發展。麵對著經濟危機後的世界經濟的發展,中國中小企業生存麵臨著巨大的挑戰。對中小企業最為重要的貸款融資,在經濟危機後隨著國家金融政策的轉變而收緊,成為金融危機時期中小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最近幾年民間融資成為企業募集資金的最為重要的途徑,在其快速發展階段也發生了不少問題,本文分析我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提出了企業自我健全財務管理以及政府提供金融支持的的機製。

關鍵詞:民間融資;中小企業;法律

占全部企業總數的比例達到 99%的民營中小企業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作為經濟發展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的貢獻非常重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很快,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沿海地區,民營中小企業以其靈活的機製,便利的交通條件,政府的大力支持為基礎,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

進入2010年,在流動性緊張和通貨膨脹壓力持續高企的形勢下,由於貨幣政策不斷向穩健回歸,銀根不斷收緊,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緊縮,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從銀行貸款困難甚至無門,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再次成為焦點。

這些情況已經引起了政府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各相關部門也從不同層麵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非常複雜,融資貸款等法律政策相關硬件的不配套,束縛著中小企業的發展。

民間融資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選擇,在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資金不足仍是製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但是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製框架內,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難以從正規融資渠道獲得。根據有關規定,中小企業通過銀行融資渠道獲得貸款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這無形之中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同時銀行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對於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的不平等對待等問題,也成為了中小企業放棄銀行貸款而選擇利率較高的民間融資的主要原因。

一、民間融資的法律分析

(一)中小企業自身實力不足是產生融資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1.資產實力不足,很難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中小企業規模小,直接從資本市場融資能力差。由於企業信用缺失,財務管理的不透明等內在原因和銀企信息不對稱等外部原因,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十分謹慎,門檻較高,這迫使中小企業轉向尋求民間融資。

2.產權製度不清晰,企業信息透明度差。我國中小企業,大多停留在傳統的家族治理模式上,部分中小企業製度創新落後、經營管理水平低、產權製度不清晰,不能做到嚴格規範化管理,,短期行為較為常見。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等方麵的信息披露製度方麵很不健全,財務報表不真實或沒有財務報表司空見慣。企業亟資金時,於無法提供給投資者相關的企業經營信息及風險評估,無法證明企業自身經濟能力水平。因此商業銀行對於中小企業的貸款要求往往是退避三舍,避免帶來相關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3.中小企業信用資源不足,具有先天性和普遍性。中小企業競爭力較差,經營風險大,破產率較高,不良資產率較高於一般大型企業,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拖欠供應商貨款現象較為常見。因此,銀行貸款麵臨難以全額回收的風險。

(二)民間融資的尷尬。

1.利率受法律保護的範圍。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①實際上由於近年來縮緊銀根的大環境,,民間借貸市場的火爆催生其利率節節攀升,從2010 年底開始,民間融資年利率普遍超出 24%。

目前,雖然各地民間借貸貸款利率不一,但總體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達到 20%。②這對於急需資金的企業救了燃眉之急,然而如此高額的利息也使中小企業背負了巨額債務,有些企業甚至停工破產,甚至出現了中小企業主“跑路”現象。

2.小額貸款公司的規範。2008年5月份銀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於小額貸款公司運作的基本特點是“隻貸不存”,在吸收資金方麵上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性質不是金融企業不能吸儲,限製了企業自身資金來源渠道。並且一些小額貸款機構出現了管理人員舞弊和違規放貸造成的貸款拖欠,也造成了資金鏈的斷裂,致使小額貸款企業的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