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1 / 2)

論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

政法論壇

作者:呂小蘭

摘 要:誠信原則是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適用範圍也在不斷地擴大,由於該原則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所以如何才能使得該原則在我國民法領域更為充分的發揮作用,是一個理論難題。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和曆史沿革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闡述了誠信原則在我國物權法和債權法中的具體適用。

關鍵詞:誠信原則;債權法;物權法

誠信原則在我國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因此對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應該更為慎重。下麵僅以債權法和物權法為例簡要說明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

一、誠信原則在債權法中的適用

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說它適用一切債之關係。誠信原則在債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中。

(一)誠信原則與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後合同生效前,雙方當事人基於誠信原則而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等合同附隨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誠信原則具體體現。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第一,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第二,該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第三,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第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誠信原則與後合同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後,仍然要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進而維護給付效果。我國《合同法》第92條就做出了相關規定。比如技術合同雙方在合同到期後,一方在規定年限內不得將另一方的秘密告知他人。之所以如此規定也是為了讓交易能夠順利進行,進而維護交易安全。

(三)誠信原則與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允許一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隻有具有以下要件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第一,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情況。第二,發生於合同成立後。第三當事人不可預見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第四,變更的結果使維持原來合同的效力顯失公平。法律之所以規定可以適用這條原則的依據就是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追求公平和公正。

(四)誠信原則與過錯侵權責任

在侵權法領域,最能表現誠信原則的製度莫過於過錯侵權責任了。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並且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就對該原則做出了規定。

二、誠信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適用

(一)誠信原則與善意取得製度

善意取得製度是物權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製度。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是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隻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①。該項原則由以下四個要件構成:第一,處分人為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第三,受讓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第四,該財產履行了物權變動手續。善意取得製度的是民商法對所有權保護和交易便捷兩種價值的利益衡量後作出的選擇。筆者認為善意取得製度與誠信原則密切聯係。因為善意取得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讓人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