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誠信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具體適用(2 / 2)

(二)誠信原則與占有製度

一般認為,占有是人對物有實際管領力的事實。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占有的成立條件分為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客觀條件,即占有人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主觀條件,是指占有人的內心意思。由於有了內心意思的存在,誠信原則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三)誠信原則與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製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②相鄰關係,從權利角度來講又可以稱為相鄰權。由此可見,所謂的相鄰權,在實質上其實是所有權的限製和延伸。

綜上所述,誠信原則這一指導民事理論和實踐的基本原則,對民事領域內所有民事關係都起到規範、製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民法典處於研討、創立階段,很有必要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進一步深入的探討,以期確定科學的誠信原則,推動民法和誠信原則的現代化進程。本文隻是對誠信原則在我國的具體適用做了一點列舉,筆者深知自己肩上的擔子還很重,筆者一定會繼續進行研究。(作者單位:蘭州大學研究生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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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於海湧、丁南主編:《物權法》,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② 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