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缺陷產品信息共享機製
我國應完善產品缺陷信息的投訴和收集方式。並且明確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建立缺陷產品召回信息管理係統以便收集彙總並且分析處理有關缺陷產品的信息。眾所周知,一個產品從設計生產到銷售使用要經過多個環節,還會通過不同部門的檢查監督。因此,我們國家建立一個多部門的信息共享機製就顯得尤為重要。有關部門可以在商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消費者投訴、維修、召回公告等建立信息的共享機製。這樣更有利於產品缺陷問題的發現和及時處理。
(四)完善懲罰性賠償製度,明確追究刑責
在製度上如果沒有足夠的懲罰性賠償機製的警戒,導致受到懲罰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小,那麼企業在追求最大經濟效益的心理支配下將會缺乏召回的動力。進而導致缺陷產品召回製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與落實。正如前文所述,我國剛剛在汽車產品的召回中采用懲罰性賠償製度,其他幾個有關的召回《規定》最高罰金僅僅隻有三萬元。對於實力強大的企業根本沒有威懾作用,甚至可能會出現排隊受罰的情況。所以,我們要擴大懲罰性賠償的範圍同時加強法律責任的追究,對於造成了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缺陷產品事件可以明確追究刑責從而有效的打擊隱瞞、逃避召回義務的違法行為。
四、結語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立國際通用的產品召回製度十分緊迫和必要。它可以幫助更加全麵的保護我國的消費者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還可以在頻繁出現的全球性產品召回事件中不再受到“全球召回,中國例外”的歧視。因此,在充分肯定現有的缺陷產品召回規定效果明顯的同時,尚需要較高層級的產品召回法律保障公共利益,維護經濟秩序。總之,同國際慣例接軌,完善我國法律,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產品召回管理製度建設勢在必行。(作者單位:西南交通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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