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多數人侵權責任(2 / 2)

在多數人侵權責任中,存在部分主體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部分主體承擔補充責任的情形。例如違反安全義務保障責任中安全保障義務人和第三人致害的責任分擔,教育機構和第三人致害的責任分擔等。此情形常出現第三人侵權,法律規定負主要責任的主體承擔全部責任,其他主體有過錯或有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多數人侵權責任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出台是我國立法漸臻成熟的標誌,但由於法律自身的滯後性,我國的法律仍需不斷完善。在多數人侵權責任中,學界爭議最多就是網絡侵權責任問題,因而有必要出台更為詳細的司法解釋來完善這一規範。

目前,網絡侵權的主要問題表現在:1、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具體範圍界定不清。目前相關文件界定為:內容提供者、傳輸服務提供者、網絡平台(空間)提供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是內容提供者、網絡平台(空間)提供者,不包括傳輸服務提供者。然而內容提供者、網絡平台(空間)提供者可能並不是第一發布者或者並不是影響最大的發布者,而在追究責任時是不可能將所有的發布者和空間提供者囊括在內,這勢必造成懲罰的不公。2、網絡侵權的規則不夠公平。網絡侵權應該以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而非嚴格責任,就技術而言,要網絡經營者本身完全防止侵權是很難實現的,現有的技術也無法阻止侵權信息在網絡上出現。3、關於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侵害事件中起的是傳播作用,主觀上不存在惡意,其過錯也不在於主動傳播而在於審查或者處理不及時,他並不是主要侵害人,適用連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網絡經營者的責任。4、《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網絡侵權的對象範圍過於狹窄,不利於被侵權人權益的保護。

相關完善建議:1、盡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網絡侵權者相關主體的定義和範圍有個明確的界定。2、增加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款3、引入公平機製,改連帶責任為補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除非被侵權人能夠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出於惡意,或者與侵權者協同,具有共同故意,否則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連帶責任,而僅就其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4、拓寬法律的救濟範圍,除人格權外,還應該包括一些其他權利,如知識產權等。(作者單位:河南師範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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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