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製民間借貸的私法原理探尋
政法論壇
作者:張亞光 李怡萱
摘 要: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困境催生了民間借貸糾紛的多發。可以說是市場的訴求產生了這一社會問題。究其根本,在於我過目前的金融體製過於僵化,金融監管的法律規範與市場需求有所脫節。要破解這一難題,建立相關製度,要更多地從私法的角度進行探尋,尊重相關主體對於其合法財產的處分權能。本文從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出發,探求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製。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製
我國的經濟建設之成就與民營企業的的發展壯大是密不可分的。民營經濟的迅速崛起,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但“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性經濟危機使得我國的民營經濟在近幾年陷入低迷,而大部分為中小型民營企業。他們在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進行進一步經營。而民間資本在近三十年來卻積累到了一定規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上述企業的借貸需求。二者相遇成為必然。由於,我國缺乏相適應的法律規範來對這種借貸關係進行規製,所以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大量湧現。
民間借貸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這裏的法人並不包括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從行為主體上來講,借貸行為發生在民事主體間,行為性質也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結合實際情形來看,民間借貸在市場的催生下已經由最初的單純借貸向著大規模民間融資方向發展。而目前民商事法律方麵缺乏係統明確的規範,最終導致用刑罰手段來解決此類案件。所以,伴隨著民間資本的崛起,民間借貸的發生已經是必然,單純依靠刑罰手段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規製民間借貸首要還應當是從民商事法律的角度入手,構建良性公平的規範體係,促進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綜合來看,發展民間借貸的正當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來考量。
第一,民間借貸發生是由於民營企業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那裏告貸無門。在正規金融機構辦理借貸,手續繁雜,耗時比較長。民間借貸則反之,讓銀行以民間借貸的方式來對貸款額度本就不大的中小企業進行放貸,不利於銀行的健康發展。因此,借助於民間資本的力量來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是上選。其作法也不外乎是通過非金融經濟體的作用來彌補。
第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民間資本規模擴大。現在民間借貸不限於最初熟人間的拆借,不論是資金規模還是涉及到的主體,都已經較最初變得複雜。但它還是一種發生在民商事領域的民商事行為。因此,對民間借貸的規製應更多地依靠民商是法律規範來調節。製定相關的法律規範時應當充分的考慮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製可將其主題類型進行一定的劃分,針對不同類型的主體所進行的相關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製。越是複雜的的借貸主體其所為的借貸行為也越複雜,因而可能對社會與經濟帶來的負麵作用也比簡單的借貸行大。
具體而言,現在社會上出現的借貸主體大致為以下三種:一公民,多以個人身份為相關借貸行為;二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多為企業法間拆借,但不以此為主營業務;三從事相關借貸業務並以此作為主營業務但是不屬於正規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這類主體最為複雜,有寄售行、典當行也有融資公司、理財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