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借貸關係並不複雜的民間借貸,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借貸雙方,如果是以公民個人的名義借款,則雙方達成合意及可以基本認定。對於借貸關係複雜、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民間借貸,應考量更多的因素。在當事人並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時,應當對借款的有效性給予肯定。並且可以參考《民法通則》中與代理有關的法律規定。
二,對於偶爾為借貸行為的企業法人主體,則應比照上述對公民類主體的處理方式。隻要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法人意思表示真實,則應按民商法規範確認其借貸行為的有效並給予相應的法律保護。
三,對於第三類則應對其進行較前兩者更為嚴格的法律規製。因為,第一,這一類主題句客觀上具有吸納公眾儲蓄的能力,其借貸行為失當,造成的損失影響巨大,甚至會引起局部金融震蕩;第二,這類主體是以借貸為主業,那麼此類主體必然會對相關借款主體的資質進行審核,形成一個評估結果。隨著這類主體在借貸市場權威性的樹立,必然帶來對相關實體經濟的有力掌控。因此不能不對其嚴格監管以防止其運用其在借貸市場中的影響力來不當的左右相關實體經濟的發展。
對於第三類主體,大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法律規製。
1、仿照國內設立商業銀行或者村鎮銀行的方式來設置準入門檻,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備案審核。這方麵可以借鑒香港地區《放債人條例》中有關放債人資質的規範。
2、對於取得相關資質的主體,可以令其組織行業自治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並且對於房貸利率方麵可以給予比商業銀行更為靈活寬鬆的範圍。
第三,對於借貸主體的借貸行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尊重當事雙方的合意。並按照商事行為注重外觀的特點,促進相關借貸的進行,加速民間資本的流通,使其能夠起到為民營企業輸血的作用。
3、注意發揮第三類主體的信息平台作用,使相關借款與貸款主體能夠及時完成借貸,且篩選過濾掉不實信息以保證借貸的真實與有效。
雖然民間借貸自身存在許多缺點,比如利率過高,手續不規範。但是這些是可以通過建立相關製度來克服的。盡管民間借貸現在遊離於國家正常金融監管之外並且尚且處於發展的初步階段,但通過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的有益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調節與以民商事法律為基礎的法律規製,建立起適合於我國的民間借貸製度,使之能夠服務於國家經濟的發展。(作者單位: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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