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所得稅激勵、產權性質與企業社會責任表現(1 / 3)

所得稅激勵、產權性質與企業社會責任表現

會計與公司治理

作者:唐偉 梁霞

中圖分類號:F23;F27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5)04-0050-03

摘要:本文從不同產權主體出發,對2011-2012年單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1 206家A股上市公司數據加以研究,結果表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受稅收激勵明顯,而中央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受到的稅收激勵效應較差。因此,國家應充分運用對民營企業的稅收激勵政策,提高民營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表現,並推進市場化進程,提高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意識。

關鍵詞:所得稅激勵 產權性質 社會責任表現

一、引言

自2003年起,上交所規定上市公司每年要發布年度公司治理報告,主題範圍涵蓋“利益相關者與公司社會責任”,之後又相繼出台一係列文件,要求央企上市公司將可持續發展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同時發布社會責任報告。除了相關的披露規定,作為政府調節企業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稅收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提出了許多和社會責任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文獻分析及假設提出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界定及概念維度

Oliver Sheldon(1924)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學》中首次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但直到今日,學術界仍沒能對其定義達成共識。國內學者劉俊海提出了一個有代表性的觀點: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盈利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所有其他社會利益。譚欣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對現有法律和製度保護力度不夠的利益相關方權益的責任。總體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是與利益相關方密不可分的。

ISO 26000是目前公認度較高的社會責任指南標準,本文將參照ISO 26000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的決策和與產品、服務、公益流程相關的活動對社會、環境產生影響並應負有的責任,可采取的透明的、道德的行為。卡羅爾(Carroll)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由底到頂分別由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組成的金字塔模型,有的學者將其劃分為對社區、顧客、員工、股東以及供應商等的責任( Isabelle & David,2002)。但是截至目前,對CSR的維度尚未形成統一意見(Swanson,1995;Wood,1991;Rowley & Berman,2000)。本文將采用潤靈環球MCT社會責任報告評級體係(2012_1.2i版)所界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六維度:經濟績效、勞工與人權、環境、公平運營、消費者、社區參與及發展。

(二)文獻分析與假設提出

伍旭中等對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機製進行了探討分析,結果顯示,在中央政府監管缺失情況下,企業、社會與政府三方博弈,政府應將稅收優惠和社會責任相聯係,從而達到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目的。蒲丹琳等采用2007-2008年名義稅率上升的130家上市公司的數據,研究發現,相較於經濟發達地區,經濟落後地區政府傾向於不采用國家提供的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稅收優惠政策。Tinker(1980)認為企業的經濟活動是在一定的社會、政治和製度框架下展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將受這些因素的影響。婁賀統、徐浩平(2009)研究發現稅收優惠對於企業研發具有一定的激勵效應。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剛剛興起,研究缺少實際數據而隻停留在理論分析上。以往少量的實證分析,都是把社會責任劃分為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分項責任,按照與利益相關者有關的報表項目占營業收入等的比例來衡量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大小。基於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稅收激勵越大的民營企業,其社會責任表現越好。

黎文靖認為,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是中央政府的重要政策方針,而其直接控製的中央企業的高管政治尋租能力與動機最強。所以相對來說,其受稅收政策的直接影響要弱一些。另外,在實踐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發布了《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08]1號),對央企社會責任履行加以強調。目前研究大多是把企業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而根據已有研究報告分析統計,地方國企、中央企業和民營企業承擔的實際稅負存在明顯差異,同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央企吃地方國企,國企吃民企的現象也說明,這是三種麵臨不同政府監管壓力的企業,那麼,中央企業、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的激勵效果是否存在明顯差異?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相對於民營企業,稅收對國有企業的激勵效應較低,而且,中央企業的稅收激勵效應更不明顯。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及數據來源  本文的數據來源於2012-2013年我國滬深兩市1 206家A股上市公司發布的2011-2012年的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及環境報告,對其進行如下篩選:(1)剔除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行業上市公司;(2)剔除ST公司、PT公司;(3)剔除財務數據有缺失及存在異常值的公司;(4)剔除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5)剔除利潤總額、息稅前利潤及財務費用中有負數的公司。最終得到有效樣本794個。其中,2011年394家,2012年400家。民營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有179家,地方國企控股的上市公司有375家,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有240家。相關的財務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服務中心CSMAR數據庫,產權性質數據是手工整理得到,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數據來自於潤靈環球責任評級(RKS)正式發布的《2012-2013年A股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評級數據庫》對2011-2012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評價的得分。  (二)研究變量  1.因變量。潤靈環球評級機構作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權威第三方評級機構,自2011年開始采用CSR四級評價體係來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評分。該四級評價體係包括了整體性評價M,內容性評價C,技術性評價T及行業性評價i,能較好地衡量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因此,本文將用其評分結果來衡量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  2.解釋變量。本文采用法定名義稅率減去實際稅率來衡量企業獲得的所得稅激勵,為了減少企業大額利息費用支出對企業實際稅率的影響,本文中實際稅率用所得稅費用除以息稅前利潤來衡量。  3.調節變量。為了檢驗不同企業產權性質下稅收激勵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影響差異,本文將產權性質STATE作為調節變量,並分為三類:如果公司的最終控製人是民營企業,取值為0,如果是地方政府,取值為1,如果是中央企業,取值為2。  4.控製變量。本文的控製變量包括:公司期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衡量的公司規模(Foster,1986);公司期末負債占總資產的比例衡量的財務杠杆;公司期末權益淨利率衡量的獲利能力;潤靈環球社會責任評級已考慮了行業差異,本文僅控製了年份虛擬變量;發布意願虛擬變量;用分位數法將公司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分為四個等級,0-3分別表示經濟發達程度的增加;采用沈洪濤(2012)重汙染行業分類方法設置的虛擬變量。  (三)檢驗模型  根據前麵的文獻分析與研究假設,本文構建的檢驗模型如下:  CSR=β0+β1ITI+β2STATE+β3ITI×STATE+β4SIZE+β5LEV+β6ROE+β7YEAR+β8VOLUN+β9GDP+β10POLIND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與相關性檢驗  變量描述性統計,企業社會責任表現(CSR)平均值為37.500,最小值為15.120,最大值為82.440,標準差為12.633,說明公司之間社會責任表現差異較大;所得稅激勵(ITI)的平均值為0.080,標準差為0.074,說明各公司的所得稅激勵水平存在明顯不同,所得稅激勵最小值為-0.139,說明有些公司麵臨政府對其的負所得稅激勵;資產負債率(LEV)平均值為0.534,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別是0.047和0.920,說明不同公司之間的負債率差異較大;而淨資產收益率(ROE)平均值為0.122,最小值為-0.094,最大值為0.864,說明公司之間存在很大的盈利能力差異。  (二)回歸結果分析  模型的回歸結果,第(1)欄為采用民營企業上市公司數據的回歸結果,第(2)欄為采用所有滬深A股上市公司數據,並將企業性質作為調節變量的回歸結果。第(1)欄的回歸結果顯示,所得稅激勵(ITI)的係數為20.842,並在10%的水平上顯著,說明在控製其他因素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影響的情況下,民營企業越享有所得稅激勵,越關注自身的社會責任表現,公司的管理層在做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方麵的決策時,會更多受所得稅政策的影響。因此,假設1得到驗證。在第(2)欄中,產權性質作為調節變量,檢驗所得稅激勵對中央企業、地方國企及民營企業控製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表現的影響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結果表明,所得稅激勵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影響在10%的水平上顯著。其中,STATE×ITI_1的係數為-16.494,但是不顯著,說明所得稅激勵對地方國企控製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表現的影響要小於對民營企業的影響,但差異不顯著;STATE×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