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析高校與學生的民事合同關係(1 / 2)

摘要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是單一的,應當是既有行政法律關係又有民事合同關係的複雜體。對於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應該由行政法來調整,而民事法律關係則應由民法、合同法來調整。對於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係的全麵認識,有利於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實現,使其行為更具法律關懷精神,減少師生之間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爭端,更加有利於高校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實現。

關鍵詞 合同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平等主體;合意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0)18-0024-02

Trying Analysis on Civil Contract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Fu Xiaomei

Abstract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is not single, it should be a complicated object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and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civil law. The overall realization about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is benefit to realize the idea of “managing the school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the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the equal main body; consistent

Author’s address Weif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eifang, Shandong, China 262700

英國學者帕金曾經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們自己。”此話雖有些偏頗,但還是指出高校在“大學自治”的理念下在某些方麵還存在法律盲區。在我國,關於高校的定位問題,立法界和實務界比較一致,都將其定位於事業單位,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公益組織,是政府下設的具有行政權力的機構,即行使國家教育權的機構。在高校與學生的關係上,往往被看做“內部行政關係”,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為了使學生向著符合社會要求的方向發展,學校的中心工作是對學生進行有效的行政組織和管理,以保證教育活動的順利進行。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同理念的普及,在高校與學生的關係中,除了普遍認可的行政關係之外,還存在另一種關係——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多年以來形成的行政管理習慣,使我國許多高校往往忽略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這種狀況不利於現今經濟大潮形勢下高校自身的發展。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環境、高校自身發展的要求,筆者認為有必要探討一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

所謂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事合同法律關係是指民事合同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1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表現在高校教育的各個方麵

首先,從教育的社會定位和基本屬性來看,當前在世界範圍內,將教育作為一種產業、商品、服務的觀點已深入人心,並已進入立法層麵。我國免費教育製度的放棄,學生開始繳費上學的實行,表明教育已具有“商品”的屬性。學生繳費上學,實則就是接受“教育服務”,這不能不說明教育消費已成趨勢,而這種“教育服務”的有償提供與接受正是基於合同聯係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