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工程造價管理製度存在的問題(1 / 2)

提要工程造價管理作為基本建設活動的中心環節,我國政府也對工程造價管理進行了多次改革,但我國工程造價管理製度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本文從政府及政策法律、工程造價管理各參與主體、計價模式、市場環境、造價管理理念等方麵分析我國工程造價管理製度的不足之處。

關鍵詞:工程造價;計價模式;管理製度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一、政府及政策法律方麵

1、我國的法律體係縱向可分為三級:法律——行政法規、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同時,法律體係中存在很多指令性法規。而在不同層麵上關於造價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由於在製定法規時政府各部門之間缺少溝通,在一定程度上,各部委的法規存在一些內容重複的現象,條文之間的層次關係不分明,造成條文之間出現重複、越位和法律體係龐大冗餘。

2、我國的立法程序是上下雙向的,由於憲法中授予了行政部門充分的行政立法權,使得暫行規定、通知、決議都在法律的範疇之內,其中自下而上製定法律的情況比較多。而這樣先試行後正式的現狀,使得政府不容易從宏觀層麵上對整個造價管理體係進行有效合理的宏觀控製。

3、政府部門的職能劃分不明確,各部門之間溝通較少,所頒布文件的適用範圍比較窄,難以形成統一。對於造價管理的不同階段,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對其進行管理,這種相關部門條塊分割管理工程造價的體製,使得涉及工程造價管理的製度和措施缺乏有機的聯係和相互協調機製,從而造成工程造價管理的水平不高和整體效率低下。

二、工程造價管理各參與主體方麵

1、政府方麵。現在,我國建設工程造價存在兩種計價管理模式並存的狀態,即定額計價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而兩種計價並行的現狀,一方麵使得政府相關部門必須不斷改進消耗量和價格信息,這是由於建設工程總量的激增和工程複雜程度的提高以及市場對消耗量和價格信息需求的倍增,從而政府要把很多精力放在製定頒布消耗量和價格信息上來滿足市場需求,分散工作精力,間接地削弱了政府對工程造價管理的宏觀把控;另一方麵由於定額計價的存在,政府實際上仍然幹預了微觀的市場活動進而限製了建築市場的發展,而政府的這種放權不徹底還會導致建築市場造價管理相關主體出現尋租等現象破壞市場秩序,不利於建立合理的建築市場競爭體係。

政府對工程造價是以直接管理為主,工作重點不突出,將一些本屬於行業協會的工程造價行業具體活動也納入到政府的工作範圍。

2、業主。一般在建設項目中設計費用約占工程造價的3%~5%,而設計環節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卻達70%~80%。但在此階段,業主的主動控製工程造價意識較弱,或者業主的主動控製工程造價意識較強,但缺乏有效的控製手段。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業主事前主動控製少,事後被動控製多;重竣工結算,輕施工圖預算。對施工圖預算缺乏審定和報批程序,使工程造價管理鏈條出現脫節,給工程造價超投資限額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業主的行為對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和造價產生很大程度的影響;而在工程造價管理方麵,業主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這樣很容易導致非專業的業主管理具有工程造價知識的專業人員。

3、造價谘詢機構及專業人員。近幾年我國建築業發展快速,使得從事工程造價谘詢工作的中介機構也得到了迅速發展。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1)在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考試的要求方麵,隻要具有相應的學曆和相應的工作經驗就可以參加考試。學曆高、專業相關的,工作時間要求短些;相反,則工作時間要求長些,而沒有統一、有效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造成執業人員教育背景參差不齊,專業知識不夠紮實,谘詢人員整體素質相對較差;(2)由於造價谘詢機構的快速發展,相應的配套管理製度沒有及時出台,如沒有完善的賠償製度和回避製度,從而影響了規範市場的形成,也影響了對工程造價管理進行有效的控製。同時,為規避業務風險,造價谘詢機構則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主,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以所收取的谘詢費用為限,難於建立責任風險機製;(3)部分造價谘詢機構業務行為不規範,谘詢市場供需矛盾突出,競爭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