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介紹了尋租行為及政府采購的相關概念,對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的各種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健全政府采購操作程序、規範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委托代理關係、建立完善的監督機製等對策。
關鍵詞:尋租;設租;政府采購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一、尋租行為及政府采購相關概念
(一)租金。租金的涵義隨著研究的深入以及深入的發展,它的外延所指也在擴大。現代經濟學中的租金指的是缺乏供給彈性產生的差價收入,但此時供給彈性的缺乏是由權力的幹預造成的,而不是由單純的自然性質的生產要素造成。同時,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提出了“準地租”,將租金的涵義外延到了各種生產要素的租金,指的是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款項中超過在其他可選擇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款項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超過機會成本的收入。另外,租金的涵義為政府利用權力幹預,造成供給彈性缺乏,最終形成壟斷所產生的超額利潤或者價差收入。由此我們得出,政府采購中的租金是指因政府采購機構或人員的采購行為所形成的超額利潤。
(二)經濟租金。所謂經濟租金,就是要素資源所有者實際最終獲取的收入與市場交易客體——該商品的一般租金之間的差額。
(三)尋租。完全市場經濟下,不存在政府利用權力幹預等製度性阻礙,市場可以自發實現資源最優化配置,經濟達到帕累托最優,自然就不存在尋租。然而,市場是不完全的,資源無法實現最優化配置,隻有通過政府行為來協調配置,而想追逐更多利益的人便會去尋租,尋租由此產生。美國經濟學家塔洛克指出,隻要存在官方限製,人們就總是要投入資源來獲取事實上由於官方限製才得以被保證的邊際利潤;另外,經濟學家克魯格也指出,尋租活動的蔓延具有惡性循環的趨勢。因此,尋租是在體製漏洞下的非正常經濟活動,不能創造社會財富,卻耗費了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這種非競爭性的、追求非生產性經濟利益的活動是真正意義上的尋租活動。
張衛東教授在他的文章《尋租理論分析》文章中給尋租下了一個初步的定義:“所謂尋租,就是尋求經濟租金。”尋租的本質就是市場主體通過非競爭性手段追求非生產性經濟利益,企圖獲得經濟租金的行為。
(四)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中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五)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二、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原因
(一)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客觀條件。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條件之一是政府采購當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分別進行設租和尋租。由政府采購定義得出政府采購中的尋租包括設租和尋租兩個方麵,政府采購中的設租是指采購方利用權力對采購全過程進行控製,人為設置需求障礙,進而營造獲得非生產性利潤的環境與條件;政府采購中的尋租是指供應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供應特權以占有租金的活動。政府采購在市場交易中的設租和尋租行為描述為,權力人即采購人作為產品需求者,作為購買者進入市場,在權力監管約束機製不完善的情況下,權力介入市場交易活動中,采購人利用權力進行設租,阻止其他經濟主體進行獲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進而影響到產品供給不足,而一些人為了獲取額外利潤,便產生了尋租行為。另一個條件是政府采購製度環境的客觀存在。無論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還是在轉軌的體製下,都存在市場與政府的協調問題,而“市場職能與政府職能的協調失靈正是采購尋租產生的製度環境”。
(二)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微觀原因
1、政府采購過程形成委托代理關係。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存在著“公眾(納稅人)——政府(物品使用單位)——政府采購機構——采購人員”的委托代理鏈。公眾(納稅人)雖然位於委托代理鏈的最上層,但他們不是委托活動的直接參與者,沒有決策管理權限,不能直接參與采購活動。政府采購起到決策作用的是政府,並且政府采購機構代理其實現采購任務,真正實施任務的是受過專業訓練、具有專業知識的采購人員。供應商作為經濟實體,實施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是要獲得利潤,他們的途徑可以通過公平市場競爭去獲取,另外通過尋租去實現。尋租活動可以獲取到更多利潤,且更快捷,這便是供應商更願意冒險嚐試的根本原因。采購人員與供應商各自受財富的需求與利益的驅動進行設租與尋租活動,使得政府成了為私人既得利益集團“俘獲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