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吳風下意識地點了點頭說:“鄭律師請講。”
然後又轉向書記員提醒說:“這段挺複雜,尤其是鄭律師代理兩方被告,要記清楚他的發言是代表哪個委托人。”
小書記員點了點頭。
鄭國民這才繼續他的發言。
“誠然,我的委托人,第二被告北方藥業沒有把原來其名下的那套房產更名給第一被告長虹公司,可是,雙方不但已經在長虹公司成立之初就簽署了無償轉讓協議,而且北方藥業也已經將該房產交付給了長虹公司使用,已經履行了投資轉讓的義務。”
吳風點了點頭說:“好了,現在是舉證、質證程序,意思表達清楚就可以了,其他意見等辯論時候再說,原告還有其他證據麼?”
林天豪點點頭,拿起了另外一份文件說:“這依然是我們從產權處查到的一份文件,是北方藥業前年,也就是承諾將該房產轉讓給長虹公司之後,又把把那套房產抵押給銀行的登記記錄。
“這份證據補充說明第二被告仍然在行使對該房產的控製權和處分權,並沒有真正把它的所有權利轉移給第一被告。”
鄭國民依然沉穩地發言,對證據本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仍然認為這份證據並不能證明原告代理人所表明的觀點。
舉證、質證結束了,馬上進入辯論環節,林天豪的辯論意見在舉證階段已經陳述的差不多了,這一階段隻是進行必要的補充和總結,並列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歸納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麵:第一,關於對第一被告的部分,所謂工程質量問題,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施工的過程中,涉及到設計變更,已經被原被告雙方認可,而且有竣工驗收報告和結算報告,第一被告以此為借口,企圖拒付工程款,不過是一種賴賬的托詞,不應支持。
這一條是針對第一被告的,以下三條都是針對第二被告的。
第二,第二被告承諾用來出資的機械設備隻有一份第二被告自行製作的清單,而沒有經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認可的交接單。同時,這些機械設備的價格也隻是第二被告單方出具的,沒有得到受讓方也就是第一被告長虹公司的認可,更沒有第三方的客觀評估,不符合客觀性的要求。
第三,是關於廠房沒有實際交付的問題。
第四、是對第二條和第三條的總結,從法律的角度闡述第一被告沒有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也就是沒有履行出資義務。
鄭國民的反駁也很有力度,針對林天豪的第一條意見,他認為,沒有交接清單並不能說明沒有實際交付,第一被告已經實際使用了那些設備,價格也經過了審計事務所的評估,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針對後幾條,鄭國民反駁無論是現行的民法通則、合同法還是公司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房屋的交付必須以產權變更為標誌,僅僅是在擔保法和相關係法解釋有不是很明確的規定,所以,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接下來進行第二輪辯論發言,林天豪顯然是把重點放在了這裏。
他係統闡述了出資人的責任以及對第三方的義務,並用本案為例詳加說明,他認為,作為出資人的第二被告沒有變更產權人,並且將該房產做了抵押,不僅侵害了第一被告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其他出資人違約,更侵犯了作為第三方的原告的權利,導致第三方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
林天豪認為,雖然我國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物權法一直遲遲無法出台,法律規定遠遠滯後於現實經濟生活,但是,作為律師和司法機關,應該本著公平的原則和立法的宗旨,維護法律的公平。
為了讓自己的觀點更有說服力,林天豪還特意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最高院關於此類相似案件的一個審判案例,也是關於出資人沒有履行房產轉移義務,最後最高院是按欠繳出資宣判被告在欠繳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個案子的相似度非常高。
接下來,鄭國民又對林天豪的觀點進行了反駁。
他認為我國不適用判例法,各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即便是最高院的帶有指導性的案例,也不能左右下級法院的審判,隻能依照法定程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雙方的爭論非常激烈,辯論發言一直進行了四輪,時間已經接近中午,審判長吳風才不得不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