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環境稅收入劃分問題探討(1 / 3)

環境稅收入劃分問題探討

財政與稅務

作者:黃國龍 陳哲詩 吳非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速度加快,運用經濟手段來保護資源環境的需求愈趨迫切,環境稅征收勢在必行。文章首先對環境稅進行概述,認為根據事權與財權相匹配原則,應把環境稅收入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兩部分,而分成法與附加稅收法不適用於共享部分中。最後探討了稅率分享方式在環境稅收入劃分中的應用。

【關鍵詞】 環境稅; 收入劃分; 稅率分享方式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1-0095-02

一、引言

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認識的不斷深入,利用市場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雖然各國並未采用獨立的環境稅稅種,但已經出現了近百種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或收費手段。我國的環境汙染問題伴隨著經濟的增長、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增長而變得日益嚴重,如今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是當前我國發展麵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單靠行政手段已遠不能解決環境汙染問題,而更多地需要運用稅收和收費等經濟手段。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範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將生態文明建設放在重要位置,提出建立係統完整的生態文明製度體係,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製度、損害賠償製度、責任追究製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複製度,用製度保護生態環境,說明征收環境稅勢在必行。目前,大多數學者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主要放在國外環境稅的經驗、理論和製度基礎、方案的設計和稅目的確定上,少有討論稅收實施時稅權中的收入劃分,但中央與地方如何劃分收入歸屬,征管分配時如何協調兩方利益會直接影響地方的經濟發展和環境稅的長遠實施,是個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

二、環境稅概述

目前,對環境稅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歐盟統計局在1996年把環境稅定義為針對某種在使用或者釋放時會對環境造成特定的負麵影響的物質單位使用(或釋放量)所征收的稅費。劉倩和李慧明(2006)認為,環境稅等同於1988年後廣泛使用的“綠色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止汙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汙染行業和汙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是與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王金南、葛察忠等(2006)認為,環境稅由汙染排放、特種汙染產品、生態保護、碳排放四類稅目組成,也稱“全口徑的環境稅”。這種方案對環境不友好的行為進行了較全麵的歸類。

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從事生產的同時也可能會對能源和環境進行消耗和破壞。環境資源屬於公共物品,具有很強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因此,當市場在環境保護方麵存在失靈的時候,需要政府部門進行幹預。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在其提出的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理論中指出,當產品的價格等於生產該產品所使用的生產要素所耗費的邊際成本時,資源利用會達到最優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單純依靠市場機製達成這種最優狀態。因此往往需要政府采取征稅或補貼等措施加以調節。換句話說,當經濟主體不必因其對環境的高消耗和高汙染行為承擔責任時,很可能會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社會利益,忽略了對環境的保護,導致社會總成本升高,社會總福利水平降低。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把生產者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環境稅就是基於此目的而對某些汙染活動引起的社會邊際成本征收的稅種,通過改變汙染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改變其成本收益比,以減少汙染,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