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環境稅收入劃分問題探討(2 / 3)

迄今,已經有相當多的國家通過稅收政策保護環境,環境稅已經成為OECD成員國稅收製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許多歐洲國家,環境稅種類很多,稅率較高,法製也比較健全,依據“誰汙染,誰繳稅”的原則設置,對汙染物或汙染行為征稅。根據環境介質及汙染特征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大氣汙染。主要是硫稅、碳稅和氮稅。(2)廢水排放。包括工業廢水、生活廢水和農業廢水。(3)垃圾排放。(4)噪聲汙染。通過征稅來籌集治理噪聲的資金以及根據噪聲排放單位進行征收。(5)農業汙染物。主要對農藥和化肥征收。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國家中,環境稅多采用從量定額稅率計算征收,而稅收的征管則有多種方式。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而我國現行與環境有關的稅種隻有資源稅。除此之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

三、環境稅收入劃分的建議——稅率分享

(一)環境稅收入劃分理論分析

我國是單一製國家,在單一製國家中,以中央集權為基礎的國家結構,全國隻有一部憲法,由中央立法機關根據憲法製定法律,實行中央統一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和自治單位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因而也沒有稅收立法權,因此環境稅的稅收立法權應該歸中央。但環境稅稅收收入不適宜完全劃歸中央,因為在我國,不同地區的具體環境與環保標準存在很大差異,如環境稅稅收收入全部劃歸中央會帶來福利損失。

環境汙染通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發生在某一特定區域的,如固體廢物汙染;另一種是大氣汙染、水汙染等具有外溢性,跨區域的汙染。針對前者,馬斯格雷夫提出稅收劃分的一般原則中提到,以居住地為基礎征收的稅收更適宜劃歸地方政府。此時,地方政府處於汙染事件所在地區,解決汙染問題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不僅能及時處理汙染問題,還能充分掌握當地的氣候條件、環境自淨能力、汙染物對該地區造成的損害情況,以及公眾對清潔環境的偏好等。後一類汙染具有較強的擴散性,難以在地區之間商討治理費用分配方案,因此需要中央協調。同時為了糾正由汙染外部性引起的市場失靈,以獲取全國性的規模經濟收益,以及滿足不同地區的居民對環境質量不同的偏好,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聯合治理成為必要。

從2007年起,我國環境保護支出中地方財政所占比重一直在95%以上;2010年,這一比重達到了97.15%。可見,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權幾乎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擔(田淑英,2012)。根據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地方政府因治理該地區環境汙染而應享有相應的環境稅收入。如果將稅收收入大部分劃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將缺乏治理環境的資金來源,在財力吃緊的情況下,必然會忽視環保工作。因此,政府可對需要集中治理的環境問題和具有明顯外溢性的跨區域自然環境治理項目進行統一征稅,按一定的收入分享方式對環境稅收入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