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表明,審計確認意見與結論通常是審計谘詢服務需求的邏輯起點,審計確認是本,審計谘詢是審計確認的延伸,這就是二者的天然聯係。也許有人用確認與谘詢在同一時空中碰撞會形成天然衝突,來對抗這種天然聯係,那麼,他就犯了經驗主義的錯誤,是將不成熟的經驗上升為一般經驗,因為審計谘詢通常需要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確認壓力下,才能產生審計谘詢需求,因此同一審計事項相關的確認與谘詢活動在時間上往往具有繼起性。況且,作為非強製性的谘詢活動可以大量由內部審計人員以個體名義實施,而強製性的審計確認活動一般要以內部審計機構名義實施,因此,通常技術性規避辦法能夠比較容易實現審計確認與谘詢的直接衝突。
站在組織層麵看,如果片麵強調審計谘詢發展,而忽略審計確認職能“本”的地位,那麼審計谘詢活動與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需求不對接的情況將十分普遍,導致谘詢建議接不上地氣。站在內部審計人員角度看,如果片麵強調審計谘詢發展,而忽略審計確認職能“本”的地位,那麼谘詢活動將會注定走向“無源之水”,難以為繼。試想,一個缺乏審計確認經驗的審計人員,如何完成比審計確認更加複雜的係統、綜合、深邃的審計谘詢活動。
當然,不能否認在組織特定發展階段,由於審計確認標準缺乏,需要審計谘詢活動先行一步,特別是組織麵臨重大環境變量改變,或組織內生性變革階段。然而在這個時候,麵對被審計單位的谘詢需求,內部審計人員會麵對專業勝任能力是否具備的考驗,同時,審計人員也需要思考審計確認標準是否麵臨更新。據此,在這種特別情況下,“不能舍本逐末”的思想指針對於內部審計谘詢活動開展仍然具有指導性。
為避免步入“舍本逐末”局麵,需要內部審計機構在製定中長審計規劃時,始終將審計確認活動置於基礎和重要位置,對於審計谘詢活動,應本著權變觀念,視組織規模、所在行業、所處發展階段、組織變革階段等具體情況,並結合內部審計機構專業勝任能力狀況,合理進行規劃和安排。要通過與組織決策層、治理層、管理層有效溝通,讓其理解和接受內部審計機構的規劃和安排。
三、審計谘詢供求“結構性失衡”長期存在決定了內部審計不能“避難就簡”
由於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中將內部審計谘詢服務的預期結果描述為“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參見基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因此,可以把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與風險管理複雜程度,視為影響內部審計谘詢活動需求的三類基本影響要素。理論上,處於變革和不確定發展環境中的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其業務活動、內部控製與風險管理工作難度較大,複雜程度較高,其產生的谘詢活動需求更為強烈,特別是跨時間周期、跨部門和專業的大型谘詢項目占比較多;而處於較穩定發展環境中的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其產生的谘詢活動需求總量相對較少,而且日常業務活動、內部控製運行中的小而散的谘詢項目占比較大。同時,組織內部審計人員承擔谘詢責任意願和專業勝任能力越強,其產生的谘詢活動的供給能力就越強。
從我國絕大多數行政和企事業單位現狀來看,轉型期經濟社會決定了處於變革和不確定發展環境中的組織居多,而內部審計谘詢職能整體落後於西方的現實決定了組織內部審計意願和能力與審計谘詢需求多數是不匹配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內部審計高端谘詢服務需求缺口無法得到滿足。與此同時,在“從事谘詢服務”審計準則號召效應下,組織內部審計被迫在其專業能力範圍內參與組織低端谘詢服務,與高端谘詢服務相比,這些谘詢服務絕大多數麵向基層業務部門、所依據的政策與規定較為具體、影響效應局限於微觀領域,因此,審計谘詢活動即使質量不高,也不會產生大的破壞性後果,而且,其谘詢服務結果極容易被隨後的審計確認行為所覆蓋和檢驗,也即此類谘詢服務與審計確認具有重複與重合可能性,從而帶來審計確認過程中的“自我檢查”尷尬。例如某內部審計人員受邀就業務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提出獨立建議,該建議書的合理性很可能在以後納入審計小組對該業務部門績效審計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