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部審計谘詢活動中應注意的突出問題(1 / 3)

內部審計谘詢活動中應注意的突出問題

審計廣角

作者:盛永誌

【摘 要】 隨著現代內部審計的發展,其谘詢職能越來越重要。但應注意不能片麵強調谘詢職能去“舍本逐末”。實施谘詢活動要正視谘詢活動供求結構性失衡現狀,要敢於擔當,不應“避難就簡”。組織層麵要通過構建有效治理基礎,為內部審計在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領域的谘詢職能有效施展提供便利。

【關鍵詞】 內部審計; 谘詢活動; 確認職能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1-0109-03

一、引言

200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谘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該定義在國際上首次正式提出內部審計的“谘詢”職能。2004年IIA將谘詢服務重新定義為:谘詢服務是為客戶提供建議及相關的服務活動,這種服務的性質和範圍與客戶協商確定,它的目的是在內部審計人員不承擔管理層職責的前提下,增加組織價值並改進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以及控製過程。與1999年的定義相比,該定義強調了谘詢服務“不承擔管理層職責”,以維護內部審計在提供谘詢服務中的獨立性和客觀性。IIA於2009年1月修訂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IPPF)詞彙表中對“谘詢職能”的定義是:谘詢及相關的客戶服務活動,其性質和範圍需要和客戶協商確定。同時對“確認職能”進行了定義:為獨立評價組織治理、風險管理和控製過程而對證據進行的客觀檢查。有關內部審計確認與谘詢職能的界定,理論界與實務界已經進行諸多辨析,基本觀點包括:谘詢職能是在確認職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確認與谘詢職能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兩項職能同等重要,同為組織價值增值服務;多數審計項目集合審計確認與谘詢職能於一身;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審計確認與谘詢職能衝突。

2014年1月1日,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在其基本準則中,明確將內部審計定義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谘詢活動”,提出“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提供谘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然而,與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不同的是,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並沒有將用於確認活動和谘詢活動的實施標準進行區分和嚴格界定,這為內部審計人員應用和遵循內部審計準則去實施審計谘詢活動帶來理解上的困惑。筆者認為,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之所以沒有對審計谘詢活動進行原則、內容框架、實施方法與執行標準方麵的要求和界定,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谘詢活動本身具有靈活與多變性,很難有統一工作標準,二是我國組織治理水平和內部審計發展階段與西方國家尚有差距,還不具備大麵積鋪開谘詢活動實務標準的環境和條件。

在《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有關“開展谘詢活動”號召下,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實務界對內部審計谘詢活動“適當方式”的探索過程不斷深化,形成了一些基於行業或企業探索和實踐經驗,隻是缺乏係統理論總結和梳理。同時,也應看到大量企事業單位實踐中還伴隨著一些教訓,例如一些單位的內部審計在實施谘詢活動導向下,屢屢陷入“過度谘詢”與“確認不足”雙重風險,表現在組織接受外部審計時財務錯弊多多,而內部審計從事的非審計事務多多並存窘境。另外,審計谘詢活動本身的規格與質量也有折扣,表現在麵向高管層麵的谘詢服務偏少,麵向業務部門的合規性建議以及參與物質采購招標和基建工程預算製定方麵的“準谘詢”服務偏多,導致內部審計部門因為“簽字”過多而承擔大量業務風險。

有鑒於此,本文認為現階段我國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實施內部審計準則過程中,應當回歸內部審計確認與谘詢職能的天然聯係,切莫舍本逐末。另外,還應當緊跟組織發展對審計谘詢服務需求的變化,發揮優勢,在探索中完成主要麵向高管的跨時間周期的大型審計谘詢項目,逐步減少簡單化、隨機性的“準谘詢”服務,不斷賦予審計谘詢職能先進含義。

二、確認與谘詢職能的天然聯係決定了內部審計不能“舍本逐末”

內部審計的確認職能與生俱有,且隨著內部審計由財務審計向組織績效審計、戰略管理審計發展,其確認職能在內容、範圍、方法上已經有了更多變化。審計確認由於受到組織所有者委派,是基於受托責任監督需要而發生的行為,因此,審計確認一般要有其嚴格的審計程序和過程,所形成的審計意見也有規定的範式和用途。同時,由於內部審計與被審計單位和部門一樣,同為組織價值增值責任承擔者,因此,對於被審計單位和部門就審計確認事項的困惑,內部審計有責任去予以解惑,甚至持續給出具體審計整改建議和方案。雖然,這些建議和方案不具有強製性,以及審計人員作為谘詢專家身份並不負責業務決策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