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商業判斷規則概述(2 / 2)

商業判斷規則應具有以下實際功能:(1)排除司法實質審查;(2)動態衡平管理人員的權力與責任;(3)使原告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4)節約司法資源。

在實際的法律程序中,該規定應該經過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假設,即法院首先假設被訴者所做出的經營決策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原告舉證。由具有資格的原告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推翻上述假設。

第三,若原告能夠證明被告行為不符合上述商業判斷規則的構成要件,並且被告又不能提出有利的證據予以反駁,即推翻上述假設,原告勝訴。被訴者應從以下方麵進行利己舉證:(1)對決策發表意見;(2)對於該意見支持和懷疑者需根據不同事實和論據進行討論;(3)從討論過的意見中選擇獲得支持最多的一種做法,法院就應認定其行為是謹慎並且合理的。

第四,法院審查。在第三的情況下,法院對管理者做出的商業決策的過程和內容進行審査。

最後,若法院審查後認定被告的商業決策的過程和內容不適用商業判斷規則,被告就要為自己的決策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看出,使用商業判斷規則的最困難的地方在於,如何判斷該規則的適用條件。本文聯係我國具體國情,認為商業判斷規則必須具體涵蓋以下因素:

其一,基於商業判斷規則的基本原理,管理者的行為隻限於決定采取或不采取特定商業行為。管理者其他行為不得主張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而應視為其一般義務。而在公司自身發展的過程中以及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所產生的新的管理行為是否適用於商業判斷規則,需要更新的經濟及法律理論與實踐來進行研究論證則需要在理論和實踐方麵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證,這種不確定的因素決定了商業判斷規則適用範圍的規定可以兼釆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補充和完善;

其二,遵守忠實義務,管理人員的決策盡可能的保護了公司利益。管理者遵守了一般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重大過失。

其三,管理人員獲取的客觀條件是依據當時已獲得的真實信息,其決策結果須出於經對已有信息充分分析後的主觀結論。

其四,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商業決策和判斷符合公司利益。

對於公司自身發展來說,商業判斷規則平衡著公司內部各方麵的利益,是其各部門能各司其職;於全球市場經濟發展來說,商業判斷規則是正常商業活動得到法律支持與幫助的體現之一,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國際公司法趨同和融合是時代的發展方向,因此探討商業判斷規則製度對我國公司法律製度特別是董事注意義務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容櫻.“論美國法上的商業判斷規則”,比較法研究,2008,2.

[2]陶一鳴.“商業判斷規則的多維分析”,政法論壇,2009,9.

[3]施天濤.公司法論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