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商業判斷規則概述(1 / 2)

商業判斷規則概述

經濟研究

作者:江桃

【摘要】商業判斷規則是源於美國,是關於經營者合理的經營管理失誤可免於承擔責任的一項法律規則。該規則降低公司管理人員從事商業決策的風險,鼓勵他們為公司尋求最佳利益。商業判斷規則彌補了對我國公司法關於管理人員勤勉義務的不足,進而保證公司有效有序的運營狀態。

【關鍵詞】商業判斷規則 勤勉義務

商業判斷規則(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又稱經營判斷規則。據《布萊克法律詞典》,指當公司管理者根據公司權利以及自身的權限範圍,所做出的符合公司利益的公司業務方麵的決策,該決策者可並不因此承擔責任。商業判斷規最初由美國判例法所創立,是關於經營者合理的經營管理失誤可免於承擔責任的一項法律規則。

商業判斷規則是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的一種保護機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公司經營者基於公司利益和經營策略做出積極的決策,促進公司的自身發展,從而為整個市場製造機遇。但必須注意該機製是經營者必須出於商業目的,從事的為公司利益的經營活動,該經營行為必須是以充分了解相關情況為基礎,且真誠地相信自己的行為是本著公司的最大利益。假定經營者的決策過程不違反公司的根本利益,如果要讓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原告就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來推翻該假定。如果董事想尋求的商業判斷規則的保護,那麼董事要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公司的利益需求。

商業判斷規則經過200多年的沉澱,逐步成為完善的公司法製度的重要內容。一方麵它迎合了市場經濟的需要,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麵也符合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發展趨勢。本文認為,作為一項司法審查標準,商業談判規則可以很好地彌補我國《公司法》對於勤勉義務規定的不足,使之不再是一條空洞的法律條文,而變成一項有實際法律意義的的規定。公司法關於股東代表訴訟製度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在保護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方麵的漏洞,但仍難以劃清保護股東利益與防止訴權濫用之間的分界線。因此商業判斷規則一旦被我國公司法引用,不僅可以很好到地填補相關司法審查製度和標準的缺失,從而為經營者勤勉義務提供有明確意義的行為準則,還可以有效地防止股東濫用訴訟權,減少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受到的不當訴訟的幹擾,進而保證公司有效有序的運營狀態。

從我國法律傳統和曆史發展進程來看,引入商業判斷規則的首先應其成文法化。而要使這項規則符合我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發展要求,則必須保證這項製度與我國現有法律體係相互融合,力求既能保留其精華,又能符合我國基本國情,體現社會主義特色。

其次,商業談判規則可以首先作為《公司法》第150條的補充,即在勤勉義務條款後設置但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做決議符合法定程序的除外。”。既可為我國司法體係引入該規則鋪平道路,又可以摸索出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相關法律製度雛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為此製度做出明確的解釋:(1)主體是有相應義務作出相關經營管理決策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客體是上述主體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商業決策行為。(3)主體在做出商業決策時充分履行相應的知悉義務,其主觀應出於公司利益以及自身職業道德。反之,若其在決策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公司的最佳利益為經營決策的最終目的。(5)基於誠實信用做出的經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