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合並方法的選擇及經濟後果分析
經濟研究
作者:劉成才
【摘要】本文從企業合並的現狀出發,對我國會計合並中合並方法的選擇,文章從經濟後果的角度對企業合並會計方法進行闡述,在比較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差異的基礎上,分析兩種合並會計方法產生的不同經濟後果,並指出企業管理層基於不同的經濟後果所做出的會計方法選擇。
【關鍵詞】企業合並 合並方法 經濟後果 對策建議
2008年的金融危機,掀起了企業合並的浪潮,企業為了躲避危機,謀求發展,通過合並找尋企業的出路。然而,企業合並是一項大型而複雜的交易,如何對其進行會計處理曆來是一個頗受爭議的話題。本文擬對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經濟後果進行分析,進而嚐試對相關準則、製度及應用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一、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概述
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並分為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按照企業經濟實質。國內外現行的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有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
(一)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並》(1998年修訂)將購買法(Pur—chase Method)定義為:“購買,是一種通過轉讓資產、承擔負債或發行股票等方式,由一個企業(購買企業)獲得對另一個企業(被購企業)淨資產的控製權和經營權的企業合並形式。”權益結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 Method)則這樣定義:“權益結合,是一種合並形式。在這種企業合並中,參與合並的股東聯合控製它們全部的或實際上是全部的淨資產和經營活動, 以便繼續從合並後的實體分享利益和分擔風險。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認定是購買方。”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2O號——企業合並》(2006)、應用指南及準則講解沒有以明確的文字性描述對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進行定義,但是準則將企業合並進行新的分類並規定了具體的操作方法,實際上就是確定了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使用購買法、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采用權益結合法的會計處理方法。
從會計上的法規可以看出購買法是指購買方企業對購買活動進行會計處理時,將購買活動時為購買被購買方所有者權益(淨資產),也就相當於用一定的貨幣資金購買被購買方企業的機器設備、廠房、存貨等項目,同時承擔被購買方企業的債務。權益結合法是在並購會計處理時,將並購作為參與並購各方權益的聯合,使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並購的企業主體,將其資產和權益融合到一起。這表明,權益結合法會計處理不影響原有股權的變動,不存在對原有資產的清算,也不引起經濟利益的流出。因此,所有者權益繼續存在,以前的會計基礎保持不變,參與合並的各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按其原來的賬麵價值記錄,合並後企業的利潤包括合並Et之前本年度已實現的利潤;以前年度累積的留存利潤也應予以合並。
二、後果分析
企業合並導致的會計選擇是具有經濟後果的。斯蒂芬·A·澤夫(Stephen A Zeff,1978)在其一篇論文中首先提出了經濟後果的概念,即經濟後果是指會計報告將影響企業、政府、工會、投資人和債權人的決策行為,受影響的決策行為反過來又會損害其他相關方的利益。但是20世紀7O年代興起的“經濟後果”學說,隻引起了人們對會計準則最終運行結果的公平性的重視,其實會計通過資本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作用本身就說明了會計天然就具有經濟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