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國外巨災保險實踐經驗探究我國巨災保險路徑選擇(1 / 2)

從國外巨災保險實踐經驗探究我國巨災保險路徑選擇

經濟研究

作者:孟拴榮

【摘要】我國是自然災害種類多、頻繁發生的國家之一。近些年來,我們有深切體會。2008年南方發生雨雪冰凍災害,四川汶川發生8級地震等。在災難麵前,我們是多麼的無能為力,受災群眾得到的補助也很少。國外巨災保險已經發展很久了,也有許多經驗值得借鑒。基於我國的國情,我們應該加快建立我國巨災保險製度,發揮保險公司在社會管理中的真正作用,造福廣大百姓。文章總體思路是學習國外巨災保險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探討適合我國的巨災保險之路。

【關鍵詞】巨災保險 實踐經驗 路徑選擇

引言:巨災保險賠付世界平均水平為30%,發達國家可達到60%~70%。據統計,南方雨雪冰凍災害保險公司賠付金額不到總損失的2%,,汶川地震大約為0.2%。從中可以看出,在巨災事故中,保險公司嚴重缺位,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為了能使受災群眾得到切實的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已刻不容緩

一、國外巨災保險實踐經驗

從世界範圍來看,巨災保險的經營模式大概有3種。

(一)政府為主要經營主體。這一模式以美國和新西蘭為代表。1、美國洪水保險計劃。美國國會於1968年成立了洪水保險法,1969年製定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具體實施是政府設計險種、製定費率、規定承保範圍,與保險公司合作,將銷售保單的任務交給私營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收上來的保費全部交給政府,政府付給保險公司傭金,當保險事故發生後,由政府負責賠償。2、新西蘭地震保險製度。1944年新西蘭國會通過地震與戰爭損害法案,自1945年起實施地震保險製度。地震保險由政府成立的地震保險委員會專門負責,保單的承保範圍,費率都由委員會製定,保險公司負責銷售保險單,政府給付傭金。該委員會將收集上來的保費進行投資,使其增值,由該委員會向國際市場辦理再保險業務。當事故發生後,由地震保險委員會負責賠償。

(二)私營保險公司為主體。墨西哥和英國采用了這一模式。1、墨西哥地震保險製度。由私營的保險公司運作,地震保險是作為火險的附加險,按地質條件將全國劃分為不同費率區域,把建築物劃為不同等級,實行不同的費率,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2、英國的洪水保險製度。由私營保險公司運作,投保人可自行選擇保險人,通過國際市場辦理再保險以分散風險,政府的職責就是加強防洪體係建設。

(三)政府和私營企業共同主導的模式。這一模式主要以日本為代表。日本於 1966 年頒布地震保險法,並據此逐步建立了由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政府主導型地震保險製度。日本專門成立了“日本再保險株式會社”,地震保險作為火災附加險,由保險公司負責保單開發、銷售,之後保險公司要全額向株式會社分保,然後株式會社再向參與該計劃的保險公司和政府轉分保。賠償劃分為不同的層次,確定保險公司、株式會社、政府承擔的賠償比例。

二、結合我國國情,尋找適合我國的巨災保險製度

對第一種和第二種模式我持否定態度,對於第一種方式,賠償重任落在了政府身上,會給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壓力;同理,對於第二種方式,也會給保險公司帶來很大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