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農業再保險體係淺析(1 / 2)

我國農業再保險體係淺析

經濟研究

作者:張韻

【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的國民經濟中占據著基礎性的地位。因此完善我國農業保險體係,建立健全多層次保險與風險分擔機製,發展農業再保險,對於我國的農業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通過比較分析我國與美國農業再保險體係,為我國農業再保險體係的完善提供啟示。

【關鍵詞】農業再保險 比較 啟示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的國民經濟中占據著基礎性的地位。雖然近年來我國農業生產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依然較弱,因災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嚴重。巨大的經營風險,使得商業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受到了極大的挑戰,也是我國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麵臨的一大難題。因此完善我國農業保險體係,建立健全多層次保險與風險分擔機製,發展農業再保險,對於我國的農業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我國農業再保險發展現狀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即保險的保險。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保險人在原保單下的賠付給予補償,這是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農業再保險就是指對農業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的保險。

我國農業再保險市場的初步形成始於2004年,經過近十年的發展,農業再保險的重要性已經被認識到,農業再保險的各項探索嚐試也在進行中,農業再保險體係正在不斷地建立和完善中。但與此同時農業再保險體係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農業再保險主要業務由中國再保險集團承保,中再集團一方麵代理行使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接受國內各公司的法定分保業務,另一方麵其作為商業性專業再保險公司卻基本上壟斷了國內再保險市場,這種再保險體係無法滿足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分保需求,也阻礙了國內再保險市場的競爭發展;

2.從法律現狀上看,雖然國務院已於2012年11月12 日頒布了《農業保險條例》,為我國農業保險提供了法律支撐,但是在該條例中沒有對農業再保險做出解釋和規定,缺乏對農業再保險業務的規範和約束;

3.最後,農業再保險業務缺乏足夠的專業人才,風險區劃等的技術也比較落後,這些現實都製約了農業再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美國農業再保險體係

國的農業保險采用的是由政府主導的農業保險模式,最初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開展農作物保險,並對投保農戶實行補貼,逐漸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多個險種,同時以不斷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優惠政策逐漸誘導商業性組織參與到農業保險業務中來,直到現在政府逐漸退出直接業務經營,原保險業務全部由私營公司經營或代理,政府對其經營活動提供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和稅賦優惠,即“私營+政府扶持”製度。

可以從上圖看出,再保險在美國農業保險體係中占有較為核心的地位。美國農業的成功離不開農業再保險的支持,美國的農業再保險體係比較具有代表性,值得我國農業再保險體係學習借鑒。

除了農業再保險體係的健全之外,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於1947年頒布,1980年起正式實施了《標準在保險協議》,由該協議係統規定了美國的農業再保險體係,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對我國農業再保險體係的啟示

通過與美國農業再保險體係的比較,我認為建立健全我國的農業再保險體係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完善農業再保險法律法規。

在《農業保險條例》裏,需要明確農業再保險的性質及地位,農業再保險業務範圍、交易規則、支持政策等;其次要明確政府在農業再保險發展中的地位,以對政府的管理行為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最後需要明確農業再保險的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組織形式以及管理製度。通過完善農業再保險的法律法規使農業再保險體係的運作有法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