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WTO爭端解決機製的評價及建議
經濟研究
作者:張誌權 郭陽
【摘要】WTO爭端解決機製是WTO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GATT爭端解決機製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和長處,在有效解決經貿投資領域爭端方麵前進了一大步。但是,WTO爭端解決機製仍存在受強權政治的影響,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執法不公正性,執行期限過長等缺陷。WTO爭端解決機製需要一個客觀評價,及針對其缺陷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WTO 爭端解決機製 GATT 上訴機構
一、WTO爭端解決機製的評價
(一)WTO爭端解決機製的優點。
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家之間的貿易戰也在增多。當務之急是如何解決經貿領域出現的糾紛。WTO的爭端解決機製,是目前為止最有效的解決國家間經貿糾紛的機製,並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DSU對GATT爭端解決機製的一些優化,是對GATT爭端解決機製的繼承和發展,使WTO爭端解決機製具備了在多數情況下的貿易糾紛強製管轄權。[1]與GATT的爭端解決機製相比,WTO爭端解決機製具備幾個明顯的優勢,因而成為當今最為完善的國家間經貿糾紛的解決機製。
第一,WTO爭端解決機製具有明顯的條文完整性。烏拉圭回合達成的DSU由273項條款和四個附錄組成,適用於《建立世貿組織協議》本身及其四個附錄中除貿易政策審議機製以外的所有協議。從該條約的內容看,WTO爭端解決機製除對適用範圍、實施機製、一般規定等總則性問題作出了規定外,還對WTO體製下各協議爭端解決所需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調解與調停、上訴機構審查、專家小組審查、報告的通過、建議或裁決的監督執行、補償與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複”等各重要事項作了詳盡的規定。
第二,WTO爭端解決機製管轄範圍的寬泛性。WTO爭端解決機製除了保持原GATT機製關於多邊貿易體製傳統貨物貿易的管轄範圍外,還將管轄範圍擴大到貨物貿易的農產品和服裝貿易等極具敏感性的領域,以及之前從未涉及的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投資領域爭端,從而解決了上述領域爭端投訴無門的問題。
第三,WTO爭端解決機製的組織嚴密性及運行的及時性。WTO爭端解決機製的完善和嚴格是從GATT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這一特征貫穿於爭端解決機製的全部過程。除時間上做出限定,消除了GATT爭端解決機製解決進程緩慢的缺陷之外,WTO對各專門機構的權限範圍、職責職能、組成成員及資格要求、辦事規則及程序等都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可以說,WTO爭端解決機構是建立在完備的組織法基礎之上的爭端解決機構。
(二)WTO爭端解決機製的缺陷。
WTO爭端解決機製在吸收GATT爭端解決機製優點與經驗的基礎上又有許多創新,對整個國際爭端解決法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得WTO的爭端解決機製不能完全按照當初的設想約束和規範成員的行為。
第一、機製仍受強權政治的影響。現在仍然有不少人堅持認為,WTO及其爭端解決機製避免了美國的單邊主義。由於WTO本身並非淩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組織,因此起決定作用的是各國的政治經濟實力,WTO爭端解決機製極易受實力大的國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