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連鎖加盟之知識產權分析(1 / 3)

連鎖加盟之知識產權分析

經濟研究

作者:溫鳳娟

【摘要】連鎖加盟業已成為我國實體企業最為常見的經營模式,但由於缺乏知識產權的理念,使得其中蘊含的價值一再被忽視,導致實踐中糾紛頻發,本文立足於對連鎖加盟所含知識產權的保護及連鎖加盟的規範進行思考。

【關鍵詞】連鎖加盟 特許經營 知識產權

一、連鎖加盟之界定

走在繁華熱鬧的大街上,隨處可見“連鎖加盟”的字樣,可見連鎖加盟的經營模式已經成為了商業運行中的主旋律,然而,隨之而起的法律糾紛也日漸增多。但我國法律上並沒有關於連鎖加盟的直接規定,遇到糾紛之時究竟如何適用法律成為了第一個難題。經過對連鎖加盟的運作模式進行仔細分析之後,不難發現其無非就是將已經運作成熟的模式進行複製而已,這其中就涉及到了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這與法律上所規定的特許經營十分相似。可見,連鎖加盟並非在法律上就一度空白。對比法律上之特許經營與實踐中之連鎖加盟,可對連鎖加盟作出這樣的理解,連鎖加盟其實就是對特許經營進行更具規模的運作。

再從理論界諸多學者對特許經營的研究中也可窺探出連鎖加盟的身影,如“特許經營,又稱之為加盟連鎖,是一種在國際上流行並行之有效的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也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經營,也稱為經營模式特許(Business Frormat Franchise)或特許連鎖(Franchise Chain),在我國台灣又被稱為加盟經營。”縱觀各學者的研究多是從特許經營入手,直接對連鎖加盟進行分析的甚少。單就連鎖來看,其形式上可分為直營連鎖、自由連鎖和特許連鎖。其中特許連鎖,是指各門店通過與總店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店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店開發的產品。從該定義來看,特許連鎖與特許經營的區別亦並不明顯。但也有人對特許與連鎖進行了區分:“從時間上看,連鎖是特許發展的早期,在連鎖實現初步規模的擴張,並形成品牌效應後,特許得以推廣;特許連鎖具有更強的法律色彩,其法律屬性更鮮明。”從這個區分來看,更說明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法律意識的增強,“特許”與“連鎖”已經不可能再以簡單的個體形式呈現,兩者的結合已經成為了發展的必然趨勢。

綜上所述,筆者即將連鎖加盟定義為特許經營的新型模式,即在特許經營之基礎上進行了規模性的擴張經營。本文亦是在此定義之基礎上對連鎖加盟進行分析。

二、連鎖加盟所蘊含的知識產權

連鎖加盟既然是特許經營之新型模式,其所蘊含的知識產權必然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當然也是連鎖加盟之核心所在。我國於2007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在其第三條第一款中對特許經營作出了如是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可見,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就是將特許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集體授予加盟者使用,正如鄭成思所言,“特許經營是以商標、商號、商業秘密等商譽知識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一攬子’交易”。然而,知識產權作為人類的智力成果,其取得並非十分艱難之事,如寫一篇文章、拍一張照片就能享有著作權。但對於連鎖加盟而言,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絕非如此簡單,否則對於廣大加盟商來說就是一種赤裸裸的欺騙。連鎖加盟必須是以特許人自身的經營活動在消費者中的良好商譽為核心價值,其成熟的經營模式和管理理念,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品牌效應,是特許人發展加盟,實現低成本擴張的最吸引人的特質。所以連鎖加盟所蘊含的知識產權必定是能創造極大商業價值的,否則連鎖加盟的意義就蕩然無存。那麼連鎖加盟所需具備的知識產權究竟體現為何呢?可以通過這樣一個公式予以闡明:即,知名商標品牌+先進管理方式+獨特營銷模式+特有知識產權技術優勢=商譽經營資源。商譽是一個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人員素質、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企業形象、技術實力、工藝水平、市場占有率、知名度、可信度、聲譽,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影響力的綜合體現。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十分看重商譽,而將連鎖加盟的知識產權綜合體現為商譽,亦是恰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