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我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探究(1 / 2)

對我國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探究

經濟研究

作者:李京

【摘 要】在當代,稅收法定原則已經發展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和稅法的基本原則,為稅收立法和修訂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實踐中其與嚴格規則主義是一對密切相關的概念。本文研究了稅收法定原則的曆史發展、基本內涵,並在此基礎上論述了與嚴格規則主義二者間的區別和聯係,最終對如何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完善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

【關鍵詞】稅收 稅法 稅收法定原則 嚴格規則主義

一、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產生及發展

稅收法定原則起源於歐洲中世紀時期的英國。按照當時封建社會“國王自理生計”的財政原則,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費用由國王負擔。而在當時的英國,國王的收入主要有王室地產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貢金等。但是由於戰爭、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收入難以維持其整個財政支出。為了緩解財政上的緊張局麵,國王開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諸如借款、出賣官職、征稅等手段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其采取這些新的增加財政手段的過程中,基於“國王未征求意見和得到同意,則不得行動”這一傳統的觀念,議會與國王之間逐漸就該問題產生了矛盾。至此,稅收法定主義在英國得到了最終的確立。這一原則“在其曆史的沿革過程中起到了將國民從行政權的承攬者——國王的恣意性的課稅中解放出來的作用”。

二、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涵

所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這一意義上的稅法律主義正是現代法治主義在課稅、征稅上的體現”,它要求稅法的規定應當確定和明確。該原則的作用在於:一方麵使經濟生活具有法的穩定性,另一方麵使經濟生活具有法的可預見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基於此,我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1.征稅要素法定原則。征稅要素是指稅收之債有效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素,它包括稅收債務人、征稅對象、稅基、稅率和稅收特別措施。征稅要素的法定應當是指征稅要素的各個具體的內容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其中一項有違法定主義,則稅收之債便不能有效成立。我們知道,現代國家為了維護其正常的運行必須通過征稅來滿足自身各部門的開支,而稅收體現的是國家政府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的衝突。在這個衝突當中,國家憑借其自身的強大力量無疑是處於優勢地位。如果不對國家的此權力予以必要的限製,勢必會造成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

2.征稅要素明確原則。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當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這種規定還應當盡量明確。如果規定的不明確則定會產生漏洞或者歧義,那麼權力的行使不當甚至權力的濫用就會有機可乘。基於此,在稅收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在對稅收的各要素加以規定之後還應當采用恰當準確的用語,使之明確化,而盡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3.程序保障原則。以上兩項內容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基礎性要求。我們知道,一項法律製度能否得到良好的實行不僅取決於其實體內容方麵的完善設計程序方麵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因此稅收法定主義還要求要有良好的程序設計。該原則主要有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稅種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確完善的規定。這樣既可以使納稅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又尊重並保護了稅收債務人的程序性權利,促使其提高納稅的意識;二是要求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征稅的過程中,必須依稅收程序法,並按照稅收實體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