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財稅政策研究
財會探索
作者:熊灣
【摘要】三十多年來,中國城鎮化進程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城鎮化質量問題卻麵臨著嚴峻的挑戰。本文對傳統城鎮化中出現的諸如貧富差距擴大、公共服務不足、環境壓力大等問題進行了原因分析,並提出了通過完善分稅製、推進稅製改革、完善轉移支付、完善土地出讓製度、完善社會保障體係等稅收方麵的改革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 財稅體製 財稅改革
城鎮化率從1978年17.9%,到2012年的52.6%,我國城鎮化進程取得巨大成就。快速城鎮化,帶來了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使我國有效抵製了亞洲金融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但是,城鎮化的質量問題,也不得不引起重視。
一、對城鎮化進程中的問題基於財稅體製方麵的原因分析
(一)分稅製下,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的不相適應,且現行體製中城鎮收入汲取能力不足,轉移支付製度不完善,城鎮基礎建設和公共服務不足。
分稅製改革以後,我國在財政體製上財權和事權不匹配。各級政府間的公共資源配置不盡合理,地方事權不斷增加、財權不斷減弱。城鎮沒有地方稅立法權,缺乏獨立稅源,加上轉移支付製度不完善,有限的收入難以滿足城鎮建設和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迫使地方政府形成預算內依靠擴張帶來的工商業稅收增長,預算外靠“土地財政”土地出讓收入增長格局。
(二)城鄉分割的財稅體製下支農力度不夠,“三農”問題成為製約城鎮化的重要因素。
城鎮化的過程就是“農民進城”的過程,但是現行體製下,農民進城的成本依然很高。另外,支持“三農”的財稅政策缺乏係統性,存在嚴重“撒胡椒”的現象,導致資金來源渠道多、管理部門多、投入分散、要求不統一、交叉重複等。並且,由於缺乏追蹤問效和問責機製,造成了政策走樣和資金的流失,降低了財政支農的效果。
(三)土地出讓管理製度不健全。
按相關規定,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地方財政,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但大部分被挪用於城市開發。對農民的補償標準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夠公開透明,缺乏與農民事先協商;失地農民的安置途徑相對單一,缺乏就業和社會保障。
(四)現行財稅體製在調節收入差距、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等方麵功能不足。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仍呈擴大趨勢,個人所得稅稅製尚未健全,房產稅仍在試點,遺產稅的開征也仍在討論中,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並未充分發揮作用;社會保障體係仍不完善,進城農民也未能被納入城鎮社保體係;財政對教育醫療等方麵的投入不足,進城農民的素質難以適應城鎮化對人的素質的需要。
二、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稅收改革建議
(一)改革完善分稅製財稅體製,增強地方政府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發展潛力。
首先,應該進一步明晰各級政府的事權和財權的劃分,在下放給地方政府更多事權的同時增強地方的財權,使財權和事權相統一,使地方有足夠的資金支持新型城鎮化的建設;然後,應當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收管理權限,使地方可以結合自身的不同模式和不同特點自主調節,進行資源配置。
(二)加快推進稅製改革,創造有利於新型城鎮化進程的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