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改革創新——大力發展基層社會組織
高教研究
作者:李辰
【摘要】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我國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要改變我國“大政府,小社會”的行政模式,還權於民,提高社會自治能力。基層社會組織由於與群眾聯係緊密,其發展具有天然優勢。政府大力促進基層社會組織發展的同時,還要加強對其的監督和管理。
【關鍵詞】轉變政府職能 基層社會組織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一直延續著“大政府,小社會”的行政模式,各級政府部門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對公共事物,事無巨細都要親力親為。戴維奧斯本的《改革政府》一書指出“政府的的主要作用是掌舵,而不是劃槳。”也就是說,政府的職能主要在於進行宏觀調控,確定大的政策方向。我國當前轉變政府職能的切入點也應放在將“劃槳”的職能讓渡於社會,激發社會的自治熱情,提高社會自治能力。
一、基層社會組織的發展困境
總的來講,基層社會組織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其發展麵臨著一些困境。
(一)現行的雙重管理體製帶來的影響。
我國現行對社會組織實施雙重管理體製。在我國,想要成立一個社會組織,首先要找到相對應的政府部門作為其主管單位,然後才能到登記管理機關即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政府部門作為基層社會組織的主管單位,不僅要對其工作進行指導,還對其負有一定的監督管理責任,而不接受其申請又被視為無過。因此,多數政府部門會以職能不完全對應作為借口拒絕作為基層社會組織的主管單位。
有些基層社會組織即便按照規定找到其主管單位並進行了登記,由於這種雙重管理體製,政府部門和民政部門也會在登記和管理過程中互相推諉扯皮,登記困難,管理缺失嚴重影響了基層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二) 缺少政府鼓勵性優惠政策及物質資源分配的不公。
基層社會組織從與政府的關係上,可以分為自上而下的官辦型基層社會組織,自下而上的民辦型基層社會組織,以及半官半民型的官民合辦的基層社會組織。由於規章製度上沒有明確規定對各類基層社會組織在物質資源分配上的比重。通常情況下,在物質資源的分配中,官辦性的基層社會組織由於與政府聯係密切,利益相關性高,而獲得了幾乎壟斷性的物質資源配給額,而民辦型的基層社會組織則往往被遺忘。
二、發展基層社會組織的幾點建議
基層社會組織是發展基層民主的重要載體,是廣大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控製的有效途徑。發展基層社會組織,能夠為廣大群眾提供內容更加豐富,形式更加多樣的公共服務,使政府從“劃槳”的職能中解放出來,加快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因此,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意義重大,需要政府與基層社會組織的共同努力。
(一)從基層社會組織自身的角度。
1.要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基層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熱情
基層社會組織作為最為了解基層群眾的社會組織,要想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就必須把注意使其開展的活動與群眾的利益需求之間形成緊密的聯係。
2.要加強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組織規章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