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以青海省為實證
政策法規
作者:切楊多傑
【摘要】本文就青海省關於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實施現狀展開討論,對配套法規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分析其原因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法 配套法規 製定情況
一、《民族區域自治法》製定實施配套法規的必要性
第一,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社會實施實現。法律在社會這個大家庭中的實施與實現過程,就是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轉變為社會體現的過程。而一個完整的法律製度體係是法實施實現的主要前提條件。一部完整的法律製度,通常是由《憲法》的有關規定、專門的法律、配套的法律包括實施細則、條例、辦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一係列的法律及相關製度所組成。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製度,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相關的法律製度都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執行。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法律地位決定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體係。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基本法律,是民族區域自治法體係中的小憲法。正是基於這種特殊的法律地位,民族區域自治法更多的是對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框架性和原則性規定,它的很多規則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
二、青海省民族自治地方關於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的製定情況
青海是一個多民族地區,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在全國五個自治區中,全省共有6個自治州,7個自治縣。1980年至2002年,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共製定地方性法規117件,批準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115件,作出法規性的決議、決定101件。[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編:《青海省地方性法規彙編.青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這些法規、條例和決議決定的內容,涉及全省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衛生、資源和環境保護、民族、民政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麵,推動了青海省法製建設、完善了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現階段青海民族地區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就青海省而言,有關人事方麵的配套法規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經濟自治權配套立法有:《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鄉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保護和發展母畜條例》、《玉樹藏族自治州財政預算管理條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等;關於教育自治明確製定的配套法規有:《黃南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果洛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玉樹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義務教條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條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循化撒拉族自治縣義務教育條例》等等;有關保持民族傳統文化自治權的配套立法有《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互助土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配套法規有《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黃南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玉樹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等等;關於自然資源與環境自治權的配套法規有:《海北藏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條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