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述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防控(1 / 3)

淺述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防控

政策法規

作者:段德慶 郭立平

【摘要】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如何規避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風險防控重點內容。本文著重於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風險點,結合相關法律及案例進行分析,並歸納相關防控措施,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法律風險。

【關鍵詞】合同管理 法律風險 防控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麵臨著多方麵的風險,如財務風險、銷售風險、投資風險、政策風險、政治風險、自然風險和法律風險等。企業法律風險屬於企業風險的範疇,法律風險貫穿企業的始終,因此正確認識和了解企業法律風險的形成原因和發展特點,並有針對性地建立建全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機製,是加強企業風險管理,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基本要求。企業的經營活動始於合同、終於合同,合同內容或簽訂及履行中的作為或不作為,都有可能使企業因違反法律規定、違約、未充分行使法定權利,而使合法利益受到不利影響。這種可能性,就是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是企業最頻繁麵臨的法律風險。如何客觀地分析合同法律風險,並采取行之有效地防控措施,是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

企業法律工作的實質就是控製和解決法律風險,但企業法律風險控製不僅僅是企業法務人員的工作,而是企業全體員工共同的目標,因為它貫穿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和過程,並且隨著企業外部法律環境、企業業務範圍的變化而不斷的變化。筆者作為一家大型機械製造企業合同管理法務工作人員,現結合相關工作經驗,對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防控作如下淺述。

一、概述

合同管理法律風險,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在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等過程中,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具有以下特征:1、企業合同風險產生的緣由是市場交易和企業運營的各種因素所致,帶有明顯的複雜多變性;2、企業合同風險存在於市場交易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全過程;3、企業合同風險發生導致的後果是企業承擔合同法律責任;4、合同法律風險是可以避免、可以預防、可以控製的。

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管理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簽約主體法律風險、合同審查法律風險、合同簽訂法律風險、合同履行法律風險、等,最終體現於企業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兩方麵。而風險發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麵:1、對簽約主體資質、履約能力等審查不嚴,授權代表的授權不明確,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認識不夠等,導致發生締約過失責任;2、合同管理不規範,包括不簽訂書麵合同、倒簽合同、合同內容不明確、重要條款缺失、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的監控體係等。

二、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分析

(一)合同主體法律風險。

作為合同內容的一個重要要件,合同主體選擇是否正確,對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是否能正常履行都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對合同主體的審查是合同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無論是合同簽訂前,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對合同主體資格審查不嚴,或對合同主體存續情況關注不夠,均有可能會出現合同欺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等風險。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點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麵:

1、合同主體資質法律風險。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各類合同簽訂過程中,合同主體一般為企業法人。合同主體資質是指簽約對方是否依法成立,以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資質和能力。部分合同簽訂前,需要對方具有特定的專業資質或專門許可,如特種行業經營資質許可(如:保險業、金融、醫療、典當、公章刻製、危險化學品、舊貨經營、印刷業等)、建設企業資質、產品質量強製認證等。如果締約對方不具備交易主體資質,則會產生合同無效情形,同時,亦可能產生行政處罰風險。因此,合同簽訂前,對合同主體資質審查尤為重要。具體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對方是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是否具有相應的規模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及特定的專業資質或特種經營許可資質等。

2、代理人簽訂履行合同風險。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製度。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合同簽訂過程中,大量的合同是由代理人簽訂完成的,其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授權不明等。如果對方提供授權手續不明或不完整,則極易產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隻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發生無權代理交易,則可能會出現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後果,從而增加合同風險。

3、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交易主體風險。掛靠是指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企業,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麵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若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這類經營現象在促進社會經濟活躍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如企業管理混亂、擾亂市場秩序及對外承擔責任互相推諉等不利現象,其中以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物資銷售等行業最為明顯。利用掛靠、借用名義、資質等方式來簽訂、履行合同,則可能會因交易主體資信較差出現履行合同不正常,從而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風險。特別是建築行業,國家對建築企業資質實行特許製度,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合同,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案例:2010年,A建設工程公司經招投標取得B公司集輸係統隧道工程項目,並與B公司簽訂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後將該工程轉包給某建設工程C公司,某建設工程C公司又將工程交由掛靠在該單位的若幹施工隊進行施工。工程勉強驗收通過後,因工程款結算等問題,各施工隊將A、B、C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

法院經查認定,某建設工程C公司不具備隧道工程施工等級資質、原告與某建設工程C公司屬掛靠關係,其亦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最後判決:某建設工程C公司與A公司簽訂轉包合同無效,鑒於工程已實際驗收,判決某建設工程C公司、A公司向原告支付相關工程款。因B公司作為發包方已支付完畢相應工程款,駁回原告對B公司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