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探析
政策法規
作者:李建利
【摘要】2013年央視“3·15”晚會曝光蘋果售後服務存在“中外雙重標準”事件,蘋果一直在售後服務方麵存在缺位,以蘋果公司為代表的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嚴重不足對跨國企業進行係統性思考,摸索企業社會責任的科學進路,這不僅有助於完善我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製度,而且對於更好地實際指導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治化都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
【關鍵詞】跨國企業 社會責任 法律化 雙重標準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人及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越來越多的行業中出現了技術領先、管理先進的跨國企業的身影,它們迅速地改變中國的行業格局,為中國帶來了現代管理、優質產品和產業發展等等好處,並實現了製造業向中國的轉移。
一、蘋果“雙重標準”事件的發酵
“雙重標準”是指:隻在本國或發達國家和地區承擔社會責任,而在發展中國家或落後國家卻不承擔或較少承擔社會責任。
自2012年6月以來,蘋果售後問題已經遭遇輿論多次批評,但一直未能引起蘋果公司的足夠重視。其中原因在於蘋果的固有傲慢,蘋果在內地的智能和3G手機中占有很大的市場份額,還有一批忠實的“果粉”支撐。
將蘋果風波推上風口浪尖始於2013年央視“3·15”晚會,晚會及後續報道大範圍曝光蘋果售後服務存在“中外雙重標準”,不執行國家三包規定。
此次事件引起了國內輿論的廣泛關注,而對事件背後折射出的相關社會問題的深層次認識將對我國企業立法和執法有重大意義。
二、跨國企業在我國的社會責任現狀及存在的偏失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乃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會規範和經營環境下,企業在履行其基本經濟職能的同時需要從企業長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自覺、主動地采取符合社會目標和公眾利益、適應社會預期變化的各種社會性行動方案為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二)跨國企業在我國的社會責任現狀。
近些年來,作為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參與者,跨國企業在促進國際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它們在給母國、東道國帶來經濟影響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負麵的影響。
隨著蘋果、宜家、家樂福等跨國企業引發的社會問題的大量出現,對於這些企業事前引導、事中監管、事後處理,應該成為我們重點關注的方麵。同樣,對比與這些跨國企業在其他國家的發展現狀,“中國問題”彰顯出“中國特色”,這也同樣需要我們進行特殊的認識與解讀。
(三)跨國企業在我國的社會責任存在的偏失。
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雖然已經通過立法形式確立下來,但是立法模式的混亂性、立法的模糊性和製度的粗放性還是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一方麵是因為蘋果公司在中國的銷售業的“客觀壟斷”地位;另一方麵則是由於我國法律製度滯後,社會責任標準體係不統一、法律製度體係不健全,跨國企業不盡社會責任的代價過小,與國外動輒千萬、上億的罰款相比,對這種國際巨頭企業難以造成震懾作用,甚至於會出現“守法成本大於違法成本”的現象。
三、國外關於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製度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關於企業的理論和實踐比我國的發展起步早,速度也很快。尤其是像美國、歐洲和日本等這些國家和地區其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也形成了一套相對較完整的法律體係。
公司社會責任主張應當起源於美國,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30年代,美國企業社會責任產生,政府傾向於通過間接手段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歐洲國家(除英國外),政府大量卷入各種與社會責任有關的活動中,如1975年的《羅馬條約》要求各成員國追求某些社會目標,而公司則是實現歐盟所定目標的主要手段和載體;英國政府一方麵注重直接幹預和立法管製,一方麵與企業聯手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項目。日本通過修改公司法中的各項製度來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具體製度的有力支撐,2004年,日本修改通過了《日本經團聯關於企業行動憲章》,提出了10條企業行動準則,使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工作進一步得到強化。
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製度體係能夠使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製度更加嚴謹、體係更加完善,從而使我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夠更加透明化,可操作化。
四、完善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初步分析框架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路徑是對內優化企業治理結構,強化企業內生的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力,對外則是進一步完善立法,通過更全麵更明確的法律來對企業課以義務從而規範其行為,強化企業外在的承擔社會責任的推力。要進一步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目前尚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麵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