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的勞動權益保護探析(1 / 2)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的勞動權益保護探析

政策法規

作者:李衛

【摘要】當前,市場經濟和高等教育迅猛發展,許多大學生為了賺取經驗而走向社會從事兼職工作。迫於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大學生在從事兼職過程中,自身合法勞動權益經常受到侵害。隨著大學生兼職從業者數量的增加,受侵害的程度還在不斷地升級,對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已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關鍵詞】大學生兼職 勞動權益

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存在的勞動權益問題

(一)大學生的勞動地位缺失。

由於我國法律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大學生的勞動地位很不明確,在工作過程中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的企業為了壓低大學生的工資待遇,惡意延長或故意以各種名義多次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僅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大學生支付報酬。另外,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也無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工作的其他勞動者相同的勞動權益,在工作過程中還常常遭受用人單位的歧視,目前我國大學生的處境十分困難。

(二)合同關係不明,權責模糊。

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在招用兼職大學生時幾乎不會主動與其簽訂合同。首先,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大學生在被拖欠工資、騙繳中介費時,由於很難提供有效的書麵證據,勞動權益很難得到救濟。其次,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自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非正式的用工關係中,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當遇到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時,很難找到直接負責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不會依據工傷賠償製度對大學生進行賠償。

(三)法律保護缺位。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的的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主要采取雙方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進行。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由於雙方地位懸殊,協商、調解程序便成一紙空文、有名無實。此時,司法程序便成了最後一道屏障。然而,一方麵我國法律並沒有在勞動仲裁中對大學生兼職這一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並且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一旦大學生的仲裁請求得不到有效處理,便很難再進行後續救濟途徑。另外,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啟動難、爭議解決過程耗時長,難以及時解決這一特殊的勞動關係,且大學生在訴訟過程中舉證也是非常困難,勝訴更是天方夜譚,大學生選擇忍氣吞聲,實屬無奈。

二、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的解決途徑

(一)確立大學生合法的勞動地位。

1.大學生應當具有勞動主體資格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製下,關於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另一種是肯定說。否定說認為,大學生尚未走出校園,沒有固定的勞動時間,不能成為的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主體,特別是關於我國勞動部第十二條的規定似乎也成為了持否定說者的法律依據。肯定說認為,隻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享有勞動主體資格的人,與用人單位達成合意並完成一定工作之後,便在客觀上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勞動法在勞動主體上禁止了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從事勞動,但隻要是年滿十六周歲即可參加勞動,在我國從事兼職的大學生群體中,大多數都已經年滿十六周歲,這也從另一方麵證明大學生具備我國勞動法上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