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律原則的效力(1 / 2)

法律原則的效力

政策法規

作者:劉博鴻

【摘要】法律原則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法律原則的隱形效力和法律原則的顯形效力。法律原則的存在與適用,會為我國法律製度的設計提供有力支持,為我國具體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的標尺。

法律原則作為在法的產生發展過程中沉澱凝聚而成的精粹,即便在社會背景、文化差異較大的不同國家也能被廣泛接受。而它被廣泛接受的原因之一便是它具有法律規則所沒有的諸多效力,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關鍵詞】法律原則 效力 意義

一、法律原則的效力

(一)法律原則的隱形效力。

黃茂榮根據法律原則與實證法的關係,將法律原則具體分為三種形態:一是存在於法律的明文規定中,如直接存在在製定法中。二是存在於法律基礎,即可以從法律明文中歸納總結出來,反映立法的目的與導向。當然,這種存在形式以法律原則在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為前提。三是存在於法律之上,即雖然在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從法律規定中歸納總結得出,但位居於法律之上,其效力來自於正義或者相關法理。[1]因而法律原則的存在形式是多樣的。而法律原則存在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法律原則在實現其效力時,表現形式也是多樣的,可能是顯形的,也可能是隱形的。

所以雖然在大多數案件事實清楚、規則明確、法律關係清晰的情況下,法官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隻是扮演一邊輸入事實,一邊輸出法律的“自動售貨機”的角色,但這並不能作為法律原則沒有效力的依據,因為法律原則的實現其效力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精神的集中體現,時刻隱藏在法律規則的背後。法官作出司法裁判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官引用法律規則、適用法律規則的過程,其實也就是法律原則實現其效力的過程。隻不過這種體現並不能為通過法官所引用的具體規則加以直接體現,是隱形的。所以法律原則具有隱形的效力。

也正是因為法律原則的隱形效力,使得表麵上看似分散、龐雜的法律規則,在法治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內容實質上是密切相連的,形散而神不散。

(二)法律原則的直接效力。

在麵對某些特殊案件時,僅僅依靠法律規則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可能是不合理的,此時,法官若想作出公正合理的結果,還需要借助法律原則的力量。因此在實踐中,常會出現直接采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的情況。此時法律原則具有直接效力。

我國2001年的四川瀘州遺贈案的法院判決中[2],法院在有具體規則時,仍然直接援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引發了廣泛爭議。有人認為原則是規則精神的集中體現,原則應該高於規則。因此,作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則,其效力應該高於具體的法律規則。但也有的人持相反意見,他們認為法律原則抽象概括,與之相比,法律規則具有具體、明確的優勢,因此在該案中法律規則應該首先適用。

雖然兩種觀點是在比較應首先適用法律原則還是法律規則時形成的,但這也從另一方麵表明,直接援引法律原則對案件作出判決,所引起的爭議範圍僅存在於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誰該首先適用,直接援引法律原則裁判案件的合法性是無人質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