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鹿特丹規則》對提單製度的影響(1 / 2)

論《鹿特丹規則》對提單製度的影響

法律法規

作者:徐陽

【摘要】2009 年9 月23 日,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荷蘭鹿特丹起草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又稱《鹿特丹規則》) ,得到了16 個成員國的簽署, 同年又獲得了其餘5 個國家的簽約。一旦該公約生效, 便預示著調整國際貨物運輸的國際立法將結束“海牙時代”,並迎來一個全新的“鹿特丹時代”。本文通過《鹿特丹規則》對提單製度變革的簡要論述,探究對於我國在修改《海商法》時對這一變革應變的思考。

【關鍵詞】《鹿特丹規則》,提單,運輸單證

一、海上運輸單證的概述

從的曆史發展來看, 最初意義上的提單指的就是一份被稱為“馬賽文書”的裝船單證。後來又發展出來了各種紛繁複雜的運輸單證, 如海運單、大副收據、收貨提單、船東交貨單、多式聯運提單、電子提單等,大都脫胎於或部分借鑒於這一最初的提單雛形。如海運單與記名提單功能類似; 大副收據實際上借用了提單作為貨物收據的功能, 一般被認為是提單的前置換領單證, 而電子提單就是提單適應海運發展而實現電子化的產物。由此可見, 提單早已成為海上運輸中一種最重要的運輸單證。

二、《鹿特丹規則》對傳統提單製度的變革

(一)變革的背景。隨著現代化航海貿易運輸的發展,作為債權憑證的提單麵臨巨大挑戰。在我國海商法中,提單作為債權憑證,本質上就是承運人憑單交貨義務的證券化,承運人的憑單交貨義務直接來自於法律的強製規定,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定之債。承運人的這項法定義務,關係到提單的信用。如果承運人可以無單放貨,那麼提單和貨物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聯係,在轉手貿易中隻能是一張廢紙。但是,恰恰是在這個最為關鍵的地方,國際航運的現實對傳統的提單製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二)變革的表現。《鹿特丹規則》對傳統提單製度進行了重大變革,建構了許多針對其“雙輸”機製弊端的新製度。這些新製度的主要特征表現為:第一,在業界已耳熟能詳的“提單”的概念在公約中銷聲匿跡, 取而代之的是“運輸單證”; 第二,不再在公約中直接使用物權憑證的表述方式, 隻是單純地提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貨物收據”兩項功能。這種新的表述似乎是在向人們傳遞兩個信息: 一是提單的概念將成為曆史, 且將被一種名為“運輸單證”的新型貨運文件所取代; 二是《鹿特丹規則》中的運輸單證將不再具有傳統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鹿特丹規則》的上述製度變革,從某種程度上已經顛覆了傳統提單製度的核心,動搖了提單作為重要國際貿易單證的地位。

三、運輸單證代替提單將產生的問題

(一)對理論體係的構建將產生不利影響。由於提單理論已經經曆了幾百年的發展,業已形成其一定的體係。而運輸單證的理論尚不健全。如果僅僅以整體與局部關係,以一種尚不成熟的理論體係去覆蓋一個成熟的理論體係,會造成理解上的困惑,同時也會影響運輸單證自身體係的完善。就如上文所提到的物權憑證的屬性是提單所特有的,提單的功用不是其他所有運輸單證都具備的,在法律上直接以運輸單證來取代提單顯然是草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