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證人拒絕作證權規則的完善(3 / 3)

證人拒絕作證權製度的價值,在於它體現了人文關懷的精神和對親情關係的尊重,以及對正常社會倫理道德觀的維持,體現了對特定社會關係的保護。眾所周知,一個社會有效運轉,依賴於各個行業的存在與健康發展。但如果允許律師可以透露當事人的秘密,醫生可以透露病人的隱私,牧師可以告發懺悔者的罪行,其結果將是:當事人不敢請律師,病人不敢向醫生說實情,懺悔者不敢與神父吐露真情,生怕他們哪天變成了“便衣警察”,轉而告發自己,這實際上將影響律師、醫院、宗教等行業的存在與發展。

(二)我國社會重新注重信賴感和社會關係。我國傳統社會是一個熟人化的社會,人們的關係建立在充分的信賴基礎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熟人社會開始解體,社會流動的頻繁化強烈衝擊社會固有關係和習慣,人與人之間基於共同生活而建立的信賴關係不複存在,投機行為普遍增加,如律師和醫生這樣的職業也可能存在欺詐和違反義務的行為,當道德不能禁止這種投機行為時,人們對這種交往不再感到信任,一些基本社會關係也呈現脆弱的特點。近年來,我國社會在呼喚傳統的信賴感的回歸,比如“誠信教育”以及“和諧社會”運動就是最好寫照。在法律層麵也融入了這種道德約束,如婚姻法:“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說明現代社會也非常重視對於交往與社會關係的維護。

(三)我國證據製度改革正在吸收國外的證據規則。《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個規定並沒有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作證義務,但修改有重大意義,已經意識到了親屬可以不被強製出庭作證。”雖然該規定並沒有賦予親屬證人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賦予了親屬證人不被強製“到庭”的權利,體現了法律對親情關係的重視,為親屬證人拒絕作證權的建立奠定了法律的基礎。

(四)訴訟的文明化和民主化成為法治社會發展趨勢。1999年我國政府簽訂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受刑事追訴的人不得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者強迫承認有罪。”我國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標誌我國對人權的保護和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和境界。訴訟製度也應該體現人文關懷,尊重自然權利和人類的情感。科技的發展,科學證據的優勢日漸突顯,過分依賴證人和被告人的傳統偵查模式會得到改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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