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確立墊付撫養費製度。對於非婚生子女而言,受撫養的權利是十分關鍵的,就各國法律規定來看,對於非婚生子女,父母應該平等履行撫養義務。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然而生父母逃避撫養義務的情況並不鮮見,一旦出現這種狀況,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麵都將陷入窘境。隨著人權思想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非婚生子女受撫養的權利,我國應該參考法國的“先行墊付撫養費製度”,如果確立了墊付撫養費製度,非婚生子女的受撫養權利無疑將得到更好地保證。
2.3取消歧視化稱謂。非婚生子女的評判標準主要是依據婚姻關係,而婚姻關係並不能改變血親聯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固定的,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在與否而發生改變。非婚生子女這種稱謂本身就誇大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差異。法律上已經規定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權利,既然他們的權利是同等的,也就沒有必要根據婚姻關係進行“非婚生子女”的劃分,而應該將所生子女一律稱謂“親生子女”。
2.4明確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是《民法通則》當中的規定,而婚姻法中並未對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雨衣明確,為了更好地保證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使其能夠快樂、健康的成長,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現金經驗,明確非婚子女的監護人。具體來說,可以規定如下:如果隻能確定生父母一方身份的,由確定方行使監護權;倘若雙方身份都能夠確定,且生父母一起生活的,則由生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若生父母並未共同生活,則依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一方行使監護權;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從生父母中選定監護人。
3.總結
非婚生子女實際上法律不完善下的弱勢群體,一旦父母逃避責任,不履行義務的化,其將遭受巨大的波折和災難,這對其成長無疑是毀滅性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加強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至關重要。本文闡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對策,以期更好地保證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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