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思考
法律法規
作者:史佳音
【摘要】《保險法》修訂案於2009年引入了了不可抗辯條款,條款的引入不但可以規範保險人行為、重塑保險業誠信,還能保護投保方利益、改善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關係,對《保險法》作用的發揮有著延伸和補充的作用。本文闡述了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優勢和弊端,分析了新《保險法》 不可抗辯條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完善不可抗辯條款的對策。
【關鍵詞】新《保險法》,修訂案,不可抗辯條款
新《保險法》修訂案中最為吸引人的就是不可抗辯條款,這個條款表述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次《保險法》修訂案一經頒布,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更好地保障了保險人的利益,得到了各界的認可。一直以來,行業誠信問題成為保險行業的軟肋,而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對保險行業形象的重塑有著莫大的好處,其不但可以改善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的關係,還可以有效地增強消費者的信任感。筆者結合自身的經驗對引入不可抗辯條款的優勢和弊端進行了闡述,分析了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後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完善不可抗辯條款的對策。
1.引入不可抗辯條款的優勢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無論是對投保方,還是對保險行業都有著很大的作用,具體來說,主要可以體現為如下幾個方麵:
1.1提高保險經營水平。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在兩年之內保險人需要對投保方進行考察,以進一步確定投保方告知內容的真實性。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險行業發展水平還不高,經營管理還存在欠缺,而通過加以一定的期限來考察投保方,保險公司的壓力會加大,這不論對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是對保險行業的整體業務水平,都會產生一個較大的提升,保險行業的經營效益也將顯著提高。
1.2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就目前的合同形式分類來看,保險合同屬於要式、附和合同,保險人訂立相關的條款內容,投保人能夠做的就是被動選擇。由於對條款中的專業術語並不是十分理解,投保方實際上處於劣勢。也正式因為這樣,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會采用不可抗辯條款。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是處於變化當中的,為此,投保時的真實狀況也就越來越模糊,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對投保方的利益能夠起到很好地保障作用。
1.3改善保險業形象。實際上,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不可抗辯條款的作用下已經受到了限製,這樣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也就受到了抑製。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然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度卻不是很高,由於長期暴露出保險業的負麵信息、新聞,一些群眾對保險業甚至產生排斥心理。這次在《保險法》修訂案中引入不可抗辯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證投保方的利益,緩解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隻有這樣才能逐步改善保險業形象。
2.引入不可抗辯條款的弊端
通過上述闡述,我們認識引入不可變條款的優勢,然而事物都存在兩個方麵,引入不可抗辯條款也有弊端,具體如下:
2.1複效可抗辯期計算有爭議。所謂的合同複效實際上是合同失效後的一種修補結果,合同複效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在保險人應允並補繳保費後才能生效。隨著合同複效就產生了一個新問題,那就是可抗辯期的計算起始時間,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於複效情況下可抗辯期的計算存在爭議。
2.2加大騙保風險。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對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產生了很大的限製,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和賠償責任也將更大。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立法還不是很完善,引入不可抗辯條款無疑會為那些騙保者提供可乘之機,一旦發生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應對不及時、防範不到位的化,所遭受的損失定然是巨大的,這無疑會影響到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以我國保險業的情況來看,對被保險人告知事項的真實性,保險人很難進行考察,且可抗辯期也不是很充裕,為此,投保方道德風險的發生幾率將會大大提升。
2.3可抗辯期間過短。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還比較低,而不可抗辯條款的頒布大幅縮短了可抗辯期限,而這個期限本應該是一個逐漸縮小的過程。相較於保險業發達的國家,我國的醫療條件還是很好,員工的業務水平也十分有限,在規定的可抗辯期內,保險人考證難度很大。此外,由於可抗辯期大幅縮短,不如實告知行為發生的次數將會明顯增加,這樣也就意味著道德風險的發生幾率提高,保險人的利益將會受到很大的損失。從這個角度來看,兩年可抗辯期確實比較短,難以滿足我國保險行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