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為何至今未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 / 3)

美國為何至今未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世界態勢

作者:楊勉

在剛剛舉行的亞洲安全峰會——新加坡香格裏拉對話會上,美國防長哈格爾與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合謀圍攻中國。哈格爾點名指責中國捍衛海洋主權和權益的合法行動,對此,參加對話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王冠中給予堅決回擊。他尖銳詰問:“中國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尊重《公約》。可是美國並沒有簽署這個公約。美國為什麼不簽署?因為美國感到《公約》的很多地方是對美國不利的。一個沒有簽署《公約》的國家,不斷拿這個《公約》向中國說事,這能說得成嗎?這樣的話,《公約》成了什麼?美國打算尊重它嗎?《公約》變成了美國的武器,美國用得著的時候、對它有利的時候,就拿起來,當作武器向別的國家揮舞;用不著的時候就把《公約》棄之一邊。我在這裏提出一個問題:美國準備什麼時候加入《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規範當代國際海洋關係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被譽為當今世界的“海洋憲章”。《公約》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幾十年過去了,目前大部分國家都已經加入了《公約》,而美國作為當代世界上最大的海洋國家之一,卻一直沒有加入該公約,美國也是安理會“五常”中惟一沒有加入該公約的國家,根子就出在美國霸權主義的國際法觀和傲慢自私的海洋特權思想。

美國全程參加了海洋法會議,最後卻對《公約》投了反對票

1973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開幕。整個會期長達10年,最終於1982年4月以壓倒多數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總計讚成130票、反對4票、棄權17票。美國是四個反對國之一。

美國原本是支持訂立《公約》的。美國曾經積極參加了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和《公約》條文的起草過程。但1981年1月裏根政府上台後,立即宣稱對《公約》第十一部分及其附件有重大不滿。第十一部分是關於“國際海底區域製度”的規定。“區域”是《公約》新建立的一種海洋製度,它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洋底土及其資源規定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這一權利,而勘探開發海底礦物資源的具體事務由“管理局”下屬的“企業部”負責。《公約》第十一部分規定“區域”實行“平行開發製”,即一方麵由“管理局”下屬的“企業部”直接進行開發,另一方麵由各締約國及其公私企業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開發,申請開發者需要向“管理局”同時提出兩塊具有同等估價的礦區,其中一塊交由“管理局”作為保留區,由“管理局”下屬的“企業部”自己開發,另一塊作為合同區由申請者在與管理局簽訂合同後自己開發,企業部開采第一個礦址所需費用,由締約國提供貸款和貸款擔保。第十一部分還規定“強製性的技術轉讓”義務,開采者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無償轉讓深海采礦技術。又規定了開發“區域”的“生產限額政策”,要求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時要“保護發展中國家,使它們的經濟收益不至因某一受影響的價格或該礦物的出口量降低而遭受不良影響”,為此對開發的年生產量規定了最高限額,並對可能受此類生產影響的發展中國家實行補償製度。

美、英、法、德等西方工業大國對上述“平行開發製”、“強製性技術轉讓”和“生產限額政策”的規定極為不滿,美國聲稱第十一部分的相關規定違反了自由競爭原則,損害美國經濟利益,美國不能接受。美國強烈要求取消強製性技術轉讓、刪除限製生產政策,修改國際海底管理局的表決程序,調整關於審查會議的相關規定。《公約》1982年簽字時,美國不但拒絕簽字,也拒不參加海底管理局籌委會的工作,還連年對聯大通過的呼籲未簽署和未批準《公約》的國家及早加入公約的決議投反對票。

聯合國修訂了“第十一部分”,但美國國會依然拒絕批準加入

對第十一部分規定不滿的西方工業大國不但拒簽《公約》,而且在美國主導下合謀另搞代表一己私利的“小條約”來對抗《公約》,以維護發達國家的利益。

為確保《公約》的普遍性,代表發展中國家的77國集團主動宣布願意無條件對話解決分歧。在聯合國秘書長的主持下,從1989年開始,有關國家舉行了兩輪共15次的非正式磋商,審查修訂了引發爭議的條款,最後達成了《關於執行第十一部分的協定》。1994年7月28日聯合國大會以121票讚成、7票棄權、零票反對通過了《執行協定》,該協定於1996年7月28日生效。